北方網消息:勞動保障部近日頒佈了《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修改了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期限爲: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而天津市自1995年1月發佈最低工資標準以來,在9年裏共調整了7次,目前本市最低工資水平達到480元/月。
由國家勞動保障部頒佈的、並將於200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修改了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期限。最低工資是指在法定勞動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就全國而言,針對有些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期限過長、水平偏低的情況,爲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市勞動部門表示,本市自1995年1月發佈最低工資標準以來,在9年裏共調整了7次,領先於全國最低工資調整的執行標準。據介紹,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第一次是1995年7月由210元/月調整爲240元/月、第二次是1996年7月由240元/月調整爲270元/月、第三次是1997年6月由270元/月調整爲290元/月、第四次是1999年7月由290元/月調整爲350元/月、第五次是2001年3月由350元/月調整爲412元/月、第六次是2002年7月由412元/月調整爲450元/月(同時發佈了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4元/小時)、第七次是2003年9月由450元/月調整爲480元/月。這幾次調整,使職工能夠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保障了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有效地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據介紹,《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中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標準。即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等因素,用恩格爾係數法和比重法測算後,再用係數加以調整,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如2003年本市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按比重法和恩格爾係數法計算後得出528元,調整係數爲0.91,最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爲480元/月。擬調整標準確定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面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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