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持續了8年,跨越世紀,經一審、二審、再審複查並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查,5次執行5次“流產”,電話命令遠在千里之外的案件執行法官隊伍撤回。這起案件的訴訟主體———廣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拿不回1000多萬元的訴訟標的,還搭上了數百萬元的各種費用。而這起官司一天不結束,各種費用還在與日俱增。
1993年4月9日,廣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公司)與北海成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成興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約定成興公司將北海一塊總價2530萬元的土地轉讓給中大公司。合同簽訂後,中大公司依約先後付給成興公司1106萬元人民幣。
後來,中大公司得知成興公司未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便多次要求成興公司退款。多次協商未果後,中大公司於1996年9月12日在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成興公司進行起訴。歷經兩年審理,北海市中院於1998年9月29日作出判決:一、成興公司返還中大公司土地款1106萬元及該款80%的利息。同案被告廣東中山市京華旅遊商品貿易公司(下稱京華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在被告成興公司、京華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由被告廣東中山市怡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怡華公司)、中山市旅遊總公司(簡稱旅遊公司)對此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京華、怡華、旅遊三公司不服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又經兩年多審理,廣西高院於2000年10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變更第二項爲成興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由怡華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成興、京華、怡華三家公司未履行廣西高院的判決。由於成興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中大公司於2000年11月10日向北海市中院遞交了對怡華公司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北海市中院啓動執行程序,對已查封的怡華公司部分房地產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評估和拍賣,並決定將拍賣所得用於清償案件債務。然而,贏得官司的中大公司卻從此陷入另一個執行法律的怪圈中。
2001年4月中旬,北海中院執行人員準備依法強制執行怡華公司資產時,廣西高院突然電話通知北海中院中止執行。這是本案第一次執行工作在無任何有效文書的情況下被擱淺。
中大公司爲此多次向北海中院和廣西區黨委反映情況,廣西高院於2001年10月18日向北海中院發出《監督執行案件專用函》,同意恢復停止半年之久的執行工作。由於案件被中止超過半年,原評估報告的有關規定失效,北海中院再次委託評估機構對同一執行財產進行第二次評估,中大公司再次支付評估費8萬元。然而,在北海中院將要執行到公告拍賣程序時,2001年11月7日,廣西高級法院又發出《暫緩執行通知書》,以怡華公司不服廣西高院的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爲由,要求北海中級法院暫緩執行三個月。本案第二次被中止執行。
此案又從執行回到了再審複查程序。經廣西高院調卷複查並開庭聽證後,於2002年1月21日又駁回了怡華公司的再審請求,北海中院第三次恢復了本案的執行。然而不久以後,怡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此案第三次被中止執行。
廣西的數名人大代表瞭解此案的情況後,聯名向最高院提出建議,請求儘快下文執行廣西高院的二審判決。2002年3月,歷經數月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立案再審,於2002年11月通知廣西高院恢復執行。在這次恢復執行後,怡華公司與中大公司於2003年4月30日簽署了和解協議,可是怡華公司未履行協議的約定。爲此,9月初,中大公司根據北海中院的民事裁定書,把怡華公司的相關房產權過戶到中大公司名下,並向北海中院遞交清場申請書。
2003年11月28日,就在北海中院準備赴廣東中山對該案進行清場程序時,廣西高院又有人電話通知北海中院暫緩執行。這個“電話”如此突然,就連北海中院的執行法官也感愕然。此次執行在沒有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第四次被遙控叫停。
中大公司萬般無奈,奮筆向自治區人大和各級媒體緊急呼籲,向廣西高院質詢,希望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恢復此案執行。在這種強烈的呼籲下,事隔4天,即2003年12月1日,廣西高院又用電話通知北海中院恢復執行。
但是中大公司萬萬沒有想到,法律再次給其開了一次天大的玩笑,北海中院12月10日在廣東省中山市繼續進行清場程序時,廣西高院又再次電話通知北海中院暫緩執行,隨後於12月15日以《執行決定書》通知北海中院暫緩執行3個月,該案第5次執行無疾而終。
一起普通民事官司5次執行至今未果,讓當事雙方不堪重負。據瞭解,廣西中大公司在長達8年的官司中,光訴訟代理費、評估費、差旅費就花了220多萬元。如果加上因此而造成的間接損失,那就更觸目驚心了。而另一個訴訟主體怡華公司所花的費用也不會太低。
此案何時終結不得而知,但記者見到的廣西中大公司管理層絲毫沒有贏了官司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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