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國銀行接到有關部門通知,劉金寶涉嫌經濟犯罪,司法機關目前正按照法律程序對他進行審查。
短短兩月三案迭出
之前一天,原中國銀行總行幹部、中銀香港第一副總裁、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樑小庭被提起訴訟。2002年,樑小庭被中紀委“雙規”。2003年,相關案件被移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2003年1月24日,樑被逮捕。此次檢察院指控的是受賄罪。
劉、樑二人都不是第一個走上被告席的原中國銀行高管。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結,以受賄罪判處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的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1993年至2001年間,王雪冰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5萬餘元。今年1月,王雪冰的上訴被高院駁回。
社交圈成爲“陷阱”
違規貸款等金融案件的發生,乃至早已被人們視爲猛虎的“擔保圈”、“關聯交易”,事實上都與當事人的“社交圈”有關,但一直沒有一種很有效的方法對商業銀行高管的“社交圈”進行監督。
王雪冰、劉金寶案件發生後,中國銀行總行黨委專門下發文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教育監督的若干要求和措施》,要求將各單位“一把手”的“朋友圈”、“社交圈”納入監督範圍。
特別設定四大禁區
《措施》結合銀行崗位的特殊性,特別設定了四大禁區:
□銀行高層管理人員不準擅自決定本單位大額資金運作、重大改革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不準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得指使提拔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
□不準利用中國銀行的商業祕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不準外派到海外機構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爲其配偶、子女辦理所在國長期居留證、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文件強調,銀行高管要與接觸多的部下保持距離;要與基建、裝修、採購等項目保持距離,保留自己監督他人的權力。
《措施》還對該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實行了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不僅要求加強對“一把手”八小時以內管理監督,對高管人員八小時以外的活動也做了明確規定。不僅把高管人員的“朋友圈”、“社交圈”納入監督的視野,對外派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收入、公務消費、異地休假旅遊、婚姻狀況、密切的社會關係、上繳禮品等,亦實行嚴格的請示報告和登記制度。這些管理和檢查同時適用於高管人員的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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