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聽話,被老師打了一記耳光後,引起精神病發作。爲此,學生家長憤而將老師告上當地法庭。經過近兩年的艱難訴訟,2003年11月20日,一審判決作出被告東安縣大江口中學賠償8萬餘元的判決。一審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不服,以判決不公爲由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二審正在審理中。
學生逃課班主任動粗
2001年12月3日下午,大江口中學初106班開始上電腦課。班主任老師王振華檢查人數時,發現劉海娃(化名)等七八位同學都沒來上課。
王老師繞學校找了兩三圈,發現他們正在校內一偏僻處打乒乓球。王老師將他們帶到教室裏嚴厲訓斥。直至第四節課上課,劉海波等四位同學仍拒不認錯。王老師責令他們站在教室後面。可沒過多久,王老師正在講臺上認真板書,劉海娃將牆上的公佈欄撕了下來擰成紙團,挑逗坐在後面的同學,引起全班鬨堂大笑。王老師一氣之下打了劉海娃一耳光,並責令其通知父母到學校來一趟。
學生患上了精神病
回到家裏,劉海娃害怕父母打罵,隱瞞了此事。12月6日上午,王老師責問劉海娃:“你父母爲什麼沒到學校來?!”劉半晌說不出話來,兩眼直直地望着老師,潛意識地護着臉,逃也似地往後退。
王老師於是將劉海娃的課桌、凳子搬走了,讓他站着聽課、做作業。劉海娃在同學們的嗤笑聲中灰溜溜地走出了教室。他整天在校園內轉來轉去,這樣連續了數天。數天後,劉海娃變得沉默寡言,很少再去教室。一天晚上就寢時,劉海娃蓬頭垢面地回到了寢室,時而自言自語,時而傻笑不止,時而大話連篇,時而捶胸頓足,弄得同學們很久才得以入睡。第二天清晨,劉海娃起牀後便見人亂罵,同學們勸他也不予答理,精神上十分反常。
2002年1月14日12月17日,經永州市芝山醫院診斷,劉海波患有“分裂型精神病”。
狀告母校獲賠八萬元
劉的病情時好時壞。父親劉三一百思不得其解。最後通過向兒子的同學瞭解後認爲,兒子之所以患病,主要是班主任當衆打了他一耳光,並搬走其課桌,不准他上課所致。
2002年2月1日,大江口中學領導與劉海波的父親及親人會同王振華老師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一次性負擔醫藥費3750元,但認爲劉海娃的精神病則純屬舊病復發,並非是因班主任的一記耳光所致。
治療半年多,花錢數千元,劉海波的病不但沒治好,反而更重。2002年7月16日,心力交瘁的劉三一終於拿起了法律武器,將大江口中學和王振華老師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38萬元。
2003年1月6日,經東安縣人民法院委託,湖南省腦科醫院對劉海娃的病情進行了醫學鑑定,結論爲:“患精神分裂症現症期,2001年12月3日至12月8日發生的事情是該病的誘發因素。”
2003年11月20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劉海娃在校期間,被告王振華老師作爲其班主任,在教學中採取打耳光、罰站等方式體罰該生,以致其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導致誘發精神分裂症,王振華應負本案的全部過錯責任。但鑑於王振華老師的行爲屬職務侵權行爲,給學生劉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由大江口中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劉海娃患精神分裂症,給本人和親屬帶來了終生痛苦,大江口中學應依法賠償其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判決:由大江口中學賠償劉海娃醫療費、鑑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8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