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登記結婚5天的空姐張某,在參加單位體檢時被發現已懷孕10周。她所在的航空公司馬上讓她停止飛行,並作待崗處理。時隔1年半,公司又與張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補償經濟損失。日前,本市靜安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航空公司支付張某工資、工資差額和晚退工損失共計1.5萬餘元。
1999年9月,張某與該航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乘務員工作,期限至2002年12月 止。2002年1月17日,張某登記結婚。幾天後,她參加體檢時卻被發現已懷孕,航空公司根據內部規定,立即停止了張某的乘務員飛行工作。兩個月後,航空公司又對張某作出違章違紀的處理決定,取消了她的飛行資格並作待崗處理,從5月起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去年11月4日,張某收到退工通知單。
張某對自己的遭遇十分不滿,她認爲自己結婚是經航空公司批准的,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已懷孕,因此並不違紀。航空公司則認爲,張某未婚先孕,違反了公司的內部規定,屬違紀行爲,因此對她作待崗處理,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勞動報酬。根據張某的實際情況,航空公司同意按內部規定,讓張某享受正常懷孕休息期間的工資待遇。
法院認爲,由於航空公司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可以制定針對懷孕乘務員的工作安排的內部規定,讓他們改從事地面工作或酌情安排休息,但並不能作爲對張某待崗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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