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行政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林桃森18年前被錯判的“投機倒把”案今天改判。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宣判林桃森無罪。
因林桃森本人已病故,省高院就本案組成的合議庭,今天下午在他的家中依法正式宣判。林桃森的愛人李法靜代其接受了無罪宣判。
林桃森案始發於“海南汽車事件”期間。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被告林桃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追繳非法所得3.6萬元。原判認定,1984年9月下旬及11月中旬,林桃森與李玉林倒賣進口小汽車共31輛,非法經營額達271.9萬元,牟取非法利益6.4萬元,其中林桃森共分得贓款3.6萬元。林桃森不服原判,提起上訴。1986年6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此後,林桃森以其沒有投機倒把的故意、沒有接受倒賣汽車贓款爲由,一直申訴。1996年11月,林桃森病故後,他的家人繼續申訴。
海南省委及一些領導對此案很關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令海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復查並依法處理。
省高院進行認真複查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04年2月17日提起再審。再審查明:在林桃森與李玉林共同倒賣小汽車的事實認定上,原判沒有證據證明,林桃森在事前、事中、事後的行爲有倒賣汽車牟取暴利的故意。林桃森收受贓款的證據,僅有李玉林妻子一人的證言,且林桃森自始至終否認。沒有另外的書證、物證或其他的直接證據加以證明,認定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具有唯一排他性。
據此,省高院再審認爲,原判在林桃森構成投機倒把罪的認定上,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林桃森犯有投機倒把罪。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應判決撤銷廣東省高院對此案的裁定,以及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刑事判決;宣告林桃森無罪。
當合議庭宣判完畢後,林桃森的愛人、年逾七旬的李法靜激動地流下了眼淚:“我們堅信會有平反昭雪的這一天。今天,他如願了。”
林桃森身世
林桃森,男,1927年12月7日出生,海南儋州市人,原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常委、組織部長。13歲參加革命,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1985年9月24日被逮捕,1986年6月19日轉瓊山監獄服刑,1986年9月24日因病保外就醫,1996年11月1日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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