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突破性地規定了雙倍索賠的條款,用以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爲進行懲罰和遏制。但是,以王海爲代表的“知假買假”的顧客,能否成爲該法所保護的“可雙倍索賠的消費者”,在國內法律界,歷來存在較大爭議。日前,本市河東區法院對一起典型的“知假買假”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顧客趙某的行爲不屬於正常消費,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駁回了其要求雙倍索賠的要求。
此案中的原告趙先生稱,去年9月30日,他來到某電器城新開路店,購買了索尼電池QM71型一塊,價款爲800元。事後,他發現該電池沒有中文說明書及汞含量檢測標識,但是,按國家規定,進口電池應進行汞含量檢測,並加貼低汞或無汞標誌方可銷售和進口。據此,趙先生認爲,被告某電器城銷售的是非法渠道進入市場的商品,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某電器城應退還貨款800元,同時根據“退一賠一”的規定,賠償原告損失800元,並承擔此案訴訟費。被告某電器城答辯時表示,趙先生在本次訴訟前,曾在被告下設的河西店購買相同的電池兩塊,並通過訴訟獲得了雙倍賠償。電器城認爲,趙先生此次購買的目的是想獲得賠償金,趙先生並不是合法的消費者。因此,電器城認爲,原告不應成爲《消保法》該條款所保護的消費者,被告僅同意退還原告貨款,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但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電池,屬於依法不得進口、出售的產品,因此,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原告要求退貨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但是,原告在此次起訴前曾購買同品牌、同型號產品,並已通過訴訟獲得雙倍賠償,原告再次購買該產品,其目的並非用於生活需要,而在於獲利,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據此,判決被告退還貨款800元,訴訟費用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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