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煙還銷售怎麼罰?根據刑法第214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包括: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燬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及其他可以認定爲明知的情形。
參與或提供幫助製售假煙的“共犯”如何處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爲,仍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認定爲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僞劣菸草製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菸草製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僞劣菸草製品、非法經營菸草製品的;
3、運輸假冒僞劣菸草製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菸草製品的行爲如何定罪?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菸草製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菸草製品,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執法的,如何定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煽動羣衆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的,如何定罪?
煽動羣衆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278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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