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受到刑事處罰的;有其他違法行爲,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這四種情形對於律師事務所來說,如果犯上其一,將被給予“一票否決”。
據司法部剛剛發佈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此外,如果律師事務所有使用未經覈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違反律師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採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爲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製律師名片、標誌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爲而不予制止等處罰辦法所列出的行爲,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據瞭解,爲了規範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的監督和處罰,保障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司法部出臺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根據這個處罰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和處罰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爲的,司法行政機關一經發現或者收到有關投訴,應當立案調查。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律師、律師事務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爲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這個處罰辦法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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