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多起因購買二手房而引發的案件,被告多爲房屋買賣中介機構。
方某所經歷的一起中介糾紛讓他傷神耗時。2003年2月,方某急於購買一套房屋居住,於是找到了能夠介紹房源的張某。不久,張某便爲方某提供了一套位於本市紅橋區的房屋,並約好帶方某一同去看房。看房當日,通過張某介紹,方某又認識了佟某,並說好此後由佟某負責與方某聯繫協商具體買賣房屋和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等事宜。說好後,方某給了張某1000元,張某以代收人的名義給方某出具了收條,在收條中註明這1000元爲購房的定金,同時又是預付款。收取1000元后,張某將其中的一部分交給了佟某。
兩天之後,做事謹慎的方某再次去看房。這次,方某看出了欲購房屋的一些質量問題,心中便有些犯嘀咕。回家仔細琢磨後,方某轉天給張某打了個電話,稱自己不想要那套房子了,要求張某返還1000元。張某稱自己只是代收人且已經將1000元轉交給了佟某,所以不能返還。房子還沒影兒呢,卻先賠進1000元,方某越想越氣,於是起訴要求被告張某和第三人佟某連帶返還1000元。
法庭上,張某和佟某之間卻就1000元錢起了爭議,張某稱已將1000元全部給了佟某,而佟某隻承認收到300元。張某就自己的主張並沒有提供出有力證據。最終,根據案件第三人佟某承認的數額,法院將佟某接收的實際數額確定爲300元。
法院認爲,方某交付給張某的1000元不符合定金的特徵,而且,當初張某和佟某向方某提供房屋信息服務,並共同看房、協商價格,目的是促成方某與房主之間簽訂購房合同,二人並非買賣房屋合同的當事人,所以,收取並在原告表示放棄簽訂購房合同後扣留原告的所交款項,均無法律依據。由此,判決張某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原告1000元,第三人佟某在300元的範圍內負連帶返還責任。
分析衆多二手房“中介糾紛”,審判人員發現在本市二手房買賣中介活動中,存在的兩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1、中介機構的資質存在缺陷,甚至有的中介機構未經合法註冊登記就“開張營業”;2、中介機構的服務缺少行業服務標準,服務水平優劣懸殊,有的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爲。審判人員認爲,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以防備和減少消費者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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