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2.5億美元的鉅額存款,花旗銀行中國區有關負責人認爲是“詐騙”。
“那本書我見到了,幾年前就有這個事情了,這本身是一個詐騙案,是很明顯的欺詐行爲,在對方所出具的存款證明中有多項要素當時均不存在。”
記者就此事致電花旗銀行上海分行,該分行負責人王力接受了記者電話採訪。
她在電話裏告訴記者:同樣一件事,當年就有過很多調查,現在怎麼又翻出來了?這件事確實是詐騙案,《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上所說的具體事情都不符合事實,是不存在的,包括書裏所涉及的人和事;
第二,邵連華所謂的“金娣”女士本身不存在,而且原告當事人邵連華曾經涉嫌詐騙被上海公安機關拘留過;第
第三,1982年中國政府與美國花旗銀行已經結算完類似的款項。當時雙方的協議是———花旗銀行並非隨結隨給,條件是中國銀行與美國花旗銀行簽訂OK合同,表示沒有這類案子,才付給以前結算的錢。這件事在1982年已經結束。
記者後來又輾轉找到了花旗銀行中國區代表曾經向媒體就此事統一“表達”過的5點意見:第一,在憑證中印有CITYBANK和NATIONAL CITYBANKOFNEWYORKUSA都不是花旗銀行在當時的名稱;第二,新加坡是1965年獨立的,因此在此之前並無一國稱爲“新加坡”,當時只是馬來西亞的附屬小島;第三,惟有一項標誌可引述與花旗銀行有關,但須指出此標誌“○十”是花旗銀行在1976年更名爲Citibank之後纔開始使用的;第四,花旗銀行從不出具印有總裁和存款人頭像的存款證明;第五,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沒有開展過個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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