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由北京大學75歲高齡的哲學系資深教授、翻譯家、百卷本《中國全史》和《世界全史》的主編之一———顏品忠教授主編的新書《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中所講述的一個『天方夜譚』般的『故事』。
3月10日,這本新書在北京國際飯店舉行了首發式,而與此同時,關於中國人向花旗銀行追討2.5億美元存款的驚天內幕,也正在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據了解,這麼多的專家學者之所以關注這件事情,是因為它的實際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2.5億美元本身的價值。
從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甘培根主編的《花旗銀行在華史料》中我們不難發現,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之前,花旗銀行在中國的存款戶數和金額,一直是徘徊不前。從上海花旗銀行來看,1933年1月它的存款戶數是7800多戶,存款金額為4千6百多萬元。而在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之後,花旗銀行在華的存款戶數和金額就突然進入了一個高速增長的時期。在1937年7月,上海花旗銀行的儲戶為8400多戶,擁有5800多萬元的存款金額。而到了1940年9月,僅三年時間,儲戶增長到18000多戶,存款金額超過了5.5億元。這個數字表明,許多中國人都在戰亂時期把錢存入了花旗等外資銀行。
『我們現在是針對花旗銀行的軟肋去攻擊它,出這本書也是在一次次與花旗銀行的債務追討對壘後不得已而為之,花旗銀行害怕上法庭,上法庭就公開了所有史實,他們怎麼對待這段歷史?』
4月2日上午,北京某飯店,該書的執行主編、追討這筆存款的代理人之一邵連華在朋友借住的居所接受記者采訪。
邵連華,遼寧沈陽人,原遼寧華僑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他曾先後6次到過美國花旗銀行總部追討債務,還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1996年6月邵連華因車禍不能繼續公司職務,打算去美國邊養傷邊料理在洛杉磯的分公司。臨行前《遼寧經濟日報》副主編路慕光請他到美國後順便查一筆戶名叫金娣的中國女人存在美國花旗銀行的巨額存款。
『一開始我也不相信,也懷疑巨額存款的真實性,於是赴美之前,我和路慕光一起來到武漢,住進漢口飯店,當天約見了存款主人金娣的侄孫熊安軍。他給我們拿出一個金盒,裡面有小金盒、金章、金質文件,整套憑證制作精良,光使用黃金就達6.5公斤以上,造價非常昂貴。』
邵連華所看到的文件是美國花旗銀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發給存款人周西成及轉存人金娣的存取款憑證,英文是美國紐約城市銀行(CITYBANK),憑證上還印有紐約一家造幣廠制造的字樣。
邵連華決定利用自己在美國有分公司的便利,赴美與花旗銀行總部對話。他通過美國多名律師的調查,證實文件所涉及的三個單位當時都存在。他判斷三個單位出現在同一個文件上,而且使用正確,造假的可能性不大,更增強了追討的決心。
誰知,作為主要代理人的邵連華等人隨後的取款之路,竟是一條充滿荊棘的艱辛之路。
百億存款從何而來 誰有證明錢就歸誰
一筆近百億元人民幣的存款究竟從何而來?這筆巨款和名叫金娣的女人之間是什麼關系?
邵連華對記者說,『將這套取款憑證拿給我們看的熊安軍,是一個農民,據他自己說,這套取款憑證是他的叔祖母給他的,憑證上這個叫金娣的存款人就是他的叔祖母。為了保存這筆存款,一直隱姓埋名,在南方深山裡隱居了幾十年,現在已經93歲了,她希望通過自己的侄孫將這筆存款取回。』
據邵連華介紹,上世紀20年代末至30年代,貴州省軍閥、貴州省原主席周西成將自己的黃金、現金、實物等價值3億美元的財產,以18個人的名義存入美國花旗銀行在新加坡的金城道分行。
金娣是周西成機要秘書,也是18人之一。
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侵略者相繼侵佔菲律賓、香港等地,直逼新加坡,美國花旗銀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也即將撤回美國本土。周西成提出5000萬美元後將剩餘的2.5億美元交由金娣轉存到美國花旗銀行紐約總行。
移交手續在花旗銀行辦理,花旗銀行向金娣開具了存款、取款及有關憑證。當時由於戰爭風險的加大,應存款人確保自己財產萬無一失的要求,花旗銀行還特別制造了一套做工精致並且又無可對比的存款憑證,票面上注明『特別發行』、『不可銷毀』、『無時間限制』、『憑票即付』等字樣。
同時存款人的遺囑也印在上面———『這2.5億美元的存款,我把它存在城市銀行,我將順應上帝的旨意指明我的繼承人。任何上帝挑選成為我的繼承人保有這四個最終有效證明:兩個金卡,兩個金猴印章,這筆款和它的利息自然歸這個人所有。』
邵連華告訴記者,存取款文件一正三副,除金版外,還有銀版、絲版、五色套印紙版等,共計100餘件。黃金版文件上的女人頭像就是此款保管人、時年33歲的金娣。制造這些文件的版費,更是大於黃金的價值。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美國政府凍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全部資產,金娣老人的這筆數億元存款也被凍結在美國。
1979年,中美兩國達成解凍中國在美資產的協議,金娣這時纔有了取回存款的條件,但因其多年在深山寺廟隱姓埋名、與世隔絕,直到1990年,她纔知道存款可以取回。存款2.5億美元,加上利息,至今已超過12億美元。
根據1993年解放軍出版社出版的《民國高級將領列傳》和1983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南軍閥研究成果叢書》等史料記載,周西成在擔任原國民黨貴州省政府主席,主政貴州時,在當地修鐵路、、0,。辦工廠、開礦山、經營鴉片,一方面使貴州經濟有起色,另一方面也為自己聚斂了大量錢財。
侄孫取款索要文件 取款不成反成『詐騙』
那麼,周西成有沒有在花旗銀行存下這筆巨款呢?如果存款一事屬實,事隔60餘年,這筆錢還能取出來嗎?
1990年以後,2.5億美元取款行動纔開始。
1996年至1997年間,金娣侄孫熊安軍及其親屬到處求人承辦此事,後在中介人幫助下,奔赴新加坡查證取款。經過律師的努力,他們見到花旗銀行新加坡分行的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要求熊安軍把文件全部交給他們,九個月後再聽消息,但不肯出具任何書面材料。
熊安軍感到其中有問題,便把文件帶回國內,繼續求人去美國辦理,每一次取款都無功而返。而且花旗銀行對這筆存款從不提供任何書面信息,反而多次想辦法把取款文件騙到手,由於熊安軍有所警惕未能得逞。
在此期間,熊安軍等曾被武漢公安分局抓過,並在報刊上刊登消息,稱『幾個農民,制造花旗銀行巨額存款假象,詐騙幾省幾市……』後經公安局多方求證不能證明屬實,無罪釋放。
聘請律師開始協商 花旗高層承諾給錢
追討任務轉到邵連華手中後,邵連華多次與花旗總部協商都被無聲擱置。
經朋友介紹,他聘請美國洛杉磯大律師布朗,辦理代理手續。在律師要求下,1997年11月5日上午9點,華旗銀行副總裁KennethsCohenEs q會見了邵連華和他的律師,商討這筆存款問題。
邵連華回憶:花旗銀行副總裁先拿出布朗律師的傳真件說:『暫時沒有查到記錄』,我馬上說,『今天別談傳真了,我帶來了你們發的原始存款憑證。你看這些說明了什麼。』對方顯然沒有思想准備,他問我,『憑證上的女人頭像是誰?』我說是存款人金娣,他問還活著嗎?我說是,然後他又問憑證上另外一個男人頭像是誰,我說『是「花旗總裁」』,他說是哪個總裁,我說『這個問題應該由我來問,他是你們哪個總裁?』
邵連華與律師同副總裁談話之後,副總裁對布朗律師說:『您跟邵先生說,我爭取三個月結案,回去等一下』。
為了弄明白『三個月結案』的含義,邵問,『三個月結案是指三個月後纔告訴我有沒有這個案子,還是三個月後給錢?』副總裁肯定地回答:『其實第一個問題不用回答,如果沒有這個案子,今天我不會接待你,給你們寫個傳真就完了。三個月我爭取給你們結案。』
邵又問,『三個月結案是不是給錢的意思?』副總裁說,『也可以這樣講。』
這時布朗律師與邵連華心中都覺得大事已定,只候佳音。
出爾反爾拒不兌現 美國訴訟兩次受挫
『但事後花旗銀行以「文件對不上號」為名拖賴至今,不但不及時兌付,反倒百般推諉,拒絕見面,進而提出「存折有假」,但又拒絕提供書面答復,只是說花旗銀行原名不叫花旗銀行,在銀行的歷史資料中對於這筆存款「查無記錄」。』
說起當時的遭遇,邵連華仍是忍不住心中的憤怒。
和解已經困難重重,邵連華無法把正本文件全部帶到紐約,更不能把金娣、熊安軍帶到美國,惟一的出路是起訴,讓法院介入。
邵連華於1998年開始在美國就此事提起民事訴訟。1998年5月8日,邵連華委托美國律師科奇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受理此案。
1998年10月6日,美國聯邦法院發出開庭通知,一切工作都正常進行。1998年9月17日,邵連華突然接到一份傳真件,內容是科奇律師不再擔任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師,因此使得聯邦法院的開庭受阻。
第一次開庭受挫後,邵連華開始在美國華人報紙上登廣告,征聘新的代理律師,廣告登出第三天,一名名叫哈維的美國律師派助手找到邵連華並開始代理此案。在哈維律師與美國聯邦法院進行交涉後,商定1998年11月30日再次開庭。哈維律師通知原告方派證人攜帶證據赴美,並在美國聯邦法院發出開庭通知的前提下,依法向包括熊安軍在內的5名此案相關中國公民發出出庭作證的邀請函。
然而想不到的是,美國駐沈陽總領事館以有移民傾向為由拒絕5人簽證,使得第二次開庭又成泡影。
回國尋求法律援助 專家論證案件成立
中國證人遭到美國領事館拒簽不能出庭作證,哈維律師對邵連華說,『你為什麼不在中國起訴?』一句話點醒了邵連華,1999年12月下旬,他回到國內尋求新的法律解決途徑。
1999年初,邵連華回到北京開始廣泛聯絡,他的第一目標是找領導幫忙;第二目標是找律師在國內立案。這時候的邵連華因為多次往返美國討債,財力很弱,債臺高築,所有工作陷入困境。
一天,邵連華突然想到可以求助中華律師協會,得到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大律師的支持,由於田律師的介入,周西成2.5億美元存款一案有了很大轉機,京都律師事務所和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先後向北京和某省高級法院申請立案,但均受挫。
田文昌開始找銀行專家驗證憑證的真偽,找法律專家論證司法的可操作性。2000年12月14日在京召開了專家論證會。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應松年、中國政法大學民法教授江平、清華大學民法教授施天濤等我國數名著名法律專家和金融專家,在北京召開了一次論證會,會上論證了這筆存款的真實性和法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最後專家們集體在會議紀要上簽了字。
專家一致認為,目前此文件沒有造假的可能性,是事實存在,且文件是花旗銀行特別制造和發行,獨此一套,沒有可比性。因此其真偽鑒定權只有通過司法程序纔能認定,任何妄下斷言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負責的,是對我國公民訴訟權利的剝奪。
專家們認為,依據憑據上記載的『在世界上所有分支機構提取均為有效』的規定,中國法院有對這筆存款進行法律訴訟的管轄權。
對於這筆存款的真實性,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律師認為:『由於這些存取款憑證是花旗銀行特別發行的,沒有可比性,所以辨別其真偽的資料應由花旗銀行提供。』
『涉嫌詐騙』強制拘留 上海分局無罪釋放
根據法院起訴的要求,2001年8月3日,邵連華和代理律師前往花旗銀行駐中國上海的分行進行交涉。
美國花旗銀行亞洲區代表、花旗銀行上海分行極不配合,將邵連華等人的民事討債以刑事犯罪為名向上海公安局進行舉報。
2001年9月17日,上海公安局經偵總隊一大隊以『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為由,在北京拘捕邵連華,沒收了花旗銀行存款憑證14件,並將他帶回上海進行刑事拘留,關押了117天後,由於找不到任何犯罪事實和證據,罪名不成立而將邵連華釋放。
邵連華無罪釋放回到北京後,目前借住在朋友租來的住所。
他告訴記者,『花旗銀行當初在采取種種欺詐手法掠奪中國儲戶的金銀財寶時,從未想過把那麼多的錢返還給那些曾經讓它發了大財的中國儲戶。他們根本不想讓今天的中國人弄明白那段歷史,花旗銀行的一系列表演都是想盡辦法推、搪、拖、賴,以達到他們吞掉儲戶錢財的目的。』
『金娣老人的這筆數億元存款僅是中國眾多被賴掉存款中的一筆。』邵連華說,『正是因為其證據齊全,所以成為一個追討的典型,我們在美國能用的手段都用了,但花旗好像是鐵了心不給,他們知道,第一筆給了,馬上就有第二筆的追討者上門。』
邵連華表示,他們一定要追回屬於中國人自己的錢,『按照沒有直嫡後人的金娣老人的意願,除去追討等費用外,這筆錢將全部作為民族資產,其中絕大部分將用於扶貧。』
邵連華等人的追討之路還在繼續。
花旗銀行:此事純屬詐騙
對於這2.5億美元的巨額存款,花旗銀行中國區有關負責人認為是『詐騙』。
『那本書我見到了,幾年前就有這個事情了,這本身是一個詐騙案,是很明顯的欺詐行為,在對方所出具的存款證明中有多項要素當時均不存在。』
記者就此事致電花旗銀行上海分行,該分行負責人王力接受了記者電話采訪。
她在電話裡告訴記者:同樣一件事,當年就有過很多調查,現在怎麼又翻出來了?這件事確實是詐騙案,《花旗銀行在華掠奪紀實》上所說的具體事情都不符合事實,是不存在的,包括書裡所涉及的人和事;
第二,邵連華所謂的『金娣』女士本身不存在,而且原告當事人邵連華曾經涉嫌詐騙被上海公安機關拘留過;第
第三,1982年中國政府與美國花旗銀行已經結算完類似的款項。當時雙方的協議是———花旗銀行並非隨結隨給,條件是中國銀行與美國花旗銀行簽訂OK合同,表示沒有這類案子,纔付給以前結算的錢。這件事在1982年已經結束。
記者後來又輾轉找到了花旗銀行中國區代表曾經向媒體就此事統一『表達』過的5點意見:第一,在憑證中印有CITYBANK和NATIONAL CITYBANKOFNEWYORKUSA都不是花旗銀行在當時的名稱;第二,新加坡是1965年獨立的,因此在此之前並無一國稱為『新加坡』,當時只是馬來西亞的附屬小島;第三,惟有一項標志可引述與花旗銀行有關,但須指出此標志『○十』是花旗銀行在1976年更名為Citibank之後纔開始使用的;第四,花旗銀行從不出具印有總裁和存款人頭像的存款證明;第五,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沒有開展過個人業務。
花旗銀行在說謊
『我們對花旗銀行中國區代表的意見早就進行了有力的反駁。』
邵連華告訴記者,他針對這5點『意見』逐一進行了駁斥———
首先,關於銀行名稱的問題,翻開美國作家所著的《瑞斯頓與花旗銀行》一書第30頁,書中寫道:花旗銀行成立於1812年,最初定名為城市銀行(CITYBANK),這個名稱沿用到1955年,1955年至1975年改名為『第一城市銀行』。這就證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銀行,而金娣的存款文件抬頭就是『CITYBANK』。
其次,金娣的存款文件並沒有牽涉國家的字樣,只說『在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轉存紐約2.5億美元』。花旗銀行在亞洲業務開展100周年大慶之際自辦的網站上,記載著1902年在新加坡就有花旗銀行,花旗銀行賴賬時否認,吹牛時又承認,均出自花旗銀行自己一家之口。
第三,翻開《瑞斯頓與花旗銀行》一書31頁有這樣的記載:『1865年城市銀行按照美國政府第29號特許狀,更名為花旗銀行(NATIONAL CITYBANK),但在非正式場合人們仍使用它原來的名稱。在瑞斯頓任董事長幾年後,纔正式改名為花旗銀行(Citibank)。』這段記錄說明在1865年以後,花旗銀行名字有混用現象,因此說行標『○十』是1976年以後纔使用是沒有根據的。
第四,在董明藏先生所編的《文史資料選輯》第53輯《漢口花旗銀行的掠奪》一書中寫道,當時花旗銀行吸收存款,通常不問來歷,有些人的錢來路不明,怕露富,不寫真實姓名,只憑單據、印章取款。然而花旗銀行所發印章千奇百怪,應有盡有,多種票據都有花旗銀行總裁頭像。
第五,有關『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沒有開展個人業務』,據1902年1月1日華盛頓電文說,花旗銀行是在遠東具有巨大利益的銀行,根據執照規定,該行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與商人、制造商、礦主、掮客、各種代理商、船主、建築商、金融家、經紀人、契約人及租讓人等業務有關的業務……在世界任何地方建立分行。新加坡分行作為花旗銀行當時在美國國外分行之一,豈可惟其不開展『收受個人存款』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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