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花旗銀行中國區代表的意見早就進行了有力的反駁。』
邵連華告訴記者,他針對這5點『意見』逐一進行了駁斥———
首先,關於銀行名稱的問題,翻開美國作家所著的《瑞斯頓與花旗銀行》一書第30頁,書中寫道:花旗銀行成立於1812年,最初定名為城市銀行(CITYBANK),這個名稱沿用到1955年,1955年至1975年改名為『第一城市銀行』。這就證明『CITYBANK』是英文的城市銀行,而金娣的存款文件抬頭就是『CITYBANK』。
其次,金娣的存款文件並沒有牽涉國家的字樣,只說『在新加坡金城道分行轉存紐約2.5億美元』。花旗銀行在亞洲業務開展100周年大慶之際自辦的網站上,記載著1902年在新加坡就有花旗銀行,花旗銀行賴賬時否認,吹牛時又承認,均出自花旗銀行自己一家之口。
第三,翻開《瑞斯頓與花旗銀行》一書31頁有這樣的記載:『1865年城市銀行按照美國政府第29號特許狀,更名為花旗銀行(NATIONAL CITYBANK),但在非正式場合人們仍使用它原來的名稱。在瑞斯頓任董事長幾年後,纔正式改名為花旗銀行(Citibank)。』這段記錄說明在1865年以後,花旗銀行名字有混用現象,因此說行標『○十』是1976年以後纔使用是沒有根據的。
第四,在董明藏先生所編的《文史資料選輯》第53輯《漢口花旗銀行的掠奪》一書中寫道,當時花旗銀行吸收存款,通常不問來歷,有些人的錢來路不明,怕露富,不寫真實姓名,只憑單據、印章取款。然而花旗銀行所發印章千奇百怪,應有盡有,多種票據都有花旗銀行總裁頭像。
第五,有關『新加坡分行1980年以前沒有開展個人業務』,據1902年1月1日華盛頓電文說,花旗銀行是在遠東具有巨大利益的銀行,根據執照規定,該行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與商人、制造商、礦主、掮客、各種代理商、船主、建築商、金融家、經紀人、契約人及租讓人等業務有關的業務……在世界任何地方建立分行。新加坡分行作為花旗銀行當時在美國國外分行之一,豈可惟其不開展『收受個人存款』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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