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井蓋傷人誰來負責?
無蓋井帶來的安全隱患衆所周知,傷人事件也屢屢發生。井蓋被盜造成人員傷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該是由井蓋的產權單位來承擔責任。但是,被盜井蓋的相關產權單位對此有苦難言。
“竊賊偷了井蓋,我們一時來不及更換,導致有人受傷,難道板子就該打在我們身上?”
天法律師事務所李承傑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律上認爲,無論是什麼原因導致井蓋缺失,該井的產權單位都應該及時將井蓋補上,否則出現傷人意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2 偷井蓋行爲構成犯罪嗎?
偷盜井蓋的行爲會被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據瞭解,抓到偷盜井蓋者後,公安機關一般都是按照盜竊行爲來處理。若是多次盜竊,且盜竊的數量和涉案金額較大,將構成盜竊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並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如果盜竊的數量和涉案金額較小,只是算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爲,將被處以罰金和最高15天的拘留。但是,目前絕大多數井蓋盜竊者的涉案金額都不夠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只能按照治安案件拘留幾天,無法從根本上震懾偷竊者。
問題3 能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
立德律師事務所卜璇律師說,鑑於井蓋被盜後給行車和行人帶來的安全隱患,對盜竊井蓋者,可以按照《刑法》中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進行懲處。
他表示,從盜竊井蓋的事實來看,盜竊者直接目的是爲了賣廢鐵賺錢,看起來是簡單的盜竊行爲。但從盜竊者盜竊井蓋產生的實際危害來看,其行爲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儘管盜竊井蓋者的主觀意圖是爲了賣廢鐵,但客觀上由於井蓋丟失,很可能導致車輛傾覆和人員傷亡,偷井蓋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遠遠超出了財產損失的概念。
卜律師認爲,井蓋很大程度上可以視爲交通設施的一部分,因此偷盜井蓋可以參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壞交通設施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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