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處理密雲踩踏事故責任人縣長張文辭職 重慶礦井天然氣井噴事故總經理馬富才辭職
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7日發出通報指出,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吉林省委同意剛佔標引咎辭去吉林市市長和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的請求。
通報指出,今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54人在事故中喪生,70多人受傷。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廈“偉業電器”員工於洪新將點燃的香菸掉落在庫房中,引燃地面紙屑、紙板等可燃物發生火災。
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中百商廈沒有嚴格落實《消防法》關於法人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沒有落實且未組織過演練;違章將商廈北牆外的自行車棚改建爲簡易倉庫後,沒有落實消防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經營管理混亂,超範圍租賃經營舞廳項目,忽視對該舞廳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火災發生後,安全保衛人員沒有組織三樓和四樓人員疏散,有關人員沒有及時報警。吉林市商業委員會對中百商廈管理不力,對商廈在消防安全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失察。吉林市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沒有切實履行職責,對中百商廈存在的火災隱患、經營管理混亂等問題沒有嚴格督促落實整改。吉林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
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剛佔標,作爲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剛佔標提出引咎辭去吉林市市長職務,同時辭去吉林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省委同意剛佔標的辭職請求。吉林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已審議同意剛佔標辭去吉林市市長職務。
通報指出,根據事故調查結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省委、省政府決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吉林市副市長蔡玉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劉文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常委楊開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事故中分別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等5名直接責任人員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他9名事故責任人,也已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附:剛佔標簡歷:
男,45歲,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
歷任長春市財政局局長,長春市委常委、副市長,濟南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經貿委主任、黨組成員。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市委常委、副書記,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審計局。(資料據吉林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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