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吸毒人員馬某在靖遠縣公安局戒毒所脫逃,後因此事被停職的管教幹警唐某竟將再次被捉的馬某毆打致死,白銀市中院一審判決靖遠縣公安局給予死者家屬行政賠償10萬元。去年10月26日,本報作了相關報道。今年4月21日,省高院終審裁決:靖遠公安局承擔行政賠償272653元。
案件回放
2001年2月3日中午,靖遠縣公安局戒毒所強制戒毒人員馬某,趁管教幹部不備脫逃。事發後,當時值班管教幹警唐某因此被調離戒毒所並停職學習。幾天後,馬某被抓獲後送進戒毒所。
同年5月17日上午10時,唐某得知馬某被捉後,氣沖沖地來到戒毒所,拿木棒在馬某臀部、腿部等處猛力抽打幾分鐘,直致馬某昏迷才停止。馬某被送往醫院於當日下午3時許死亡。
2002年年初,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去年11月底,白銀市中院判處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去年8月初,死者家屬將靖遠縣公安局推上被告席。白銀市中院爲此作出一審判決,由靖遠縣公安局賠償馬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108261.76元。
宣判後,當事雙方均不服上訴至省高院。今年4月21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靖遠縣公安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損失後,公安局可向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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