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庭有關當事人搜查陳月倫的搜查令。
陳月倫出示的『執行實際支出費』和『執行申訴費』的憑據。
僅僅是為了200元『辦案費』,法官不僅給他戴上手銬,還拿出了搜查令搜身,這是4月22日發生在潼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庭裡的荒唐一幕。被戴上手銬並被搜身的是重慶市三峽職業中專教師陳月倫。據悉,潼南縣人民法院紀檢組已著手調查此事。
前年付了兩項費
據陳介紹,2002年他與潼南縣塘壩鎮政府工作人員、華新機磚廠老板———賴啟良發生債務糾紛,塘壩鎮法庭作出了被告給付原告6600元貨款及475元利息的判決。由於賴拒絕付款,陳月倫於同年的8月7日向潼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
陳月倫說,當天,法院(即潼南縣人民法院,下同)向他收取了300元的『執行實際支出費』和50元的『執行申訴費』。說著,陳向記者出示了有市財政局簽章的兩張『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現金專用繳款書』。法院執行庭以『2002潼民執字第133號』立案受理此案。
去年代支『執行費』
陳月倫回憶說,2003年6月3日,當時法院執行庭的承辦人員邱豐與他一道從潼南到塘壩財政所(被執行人賴啟良的工資在財政所領取)收到了從賴的工資中強制扣除、專門用於還款的存折,當時在該存折上有1400元存款(6600元中的部分)。邱豐當時提出要收400元的執行費,並向他解釋這400元以後由賴啟良負責。陳月倫便從存款中取出了400元所謂的『執行費』支付給了邱豐。
今年還要付『辦案費』
陳月倫告訴記者,今年4月21日,他又接到執行庭承辦人員劉靜(此時,邱豐已經調離執行庭)的電話,要他到法院結案,領取餘款。
4月22日上午,陳在執行庭找到劉靜。劉告訴陳:『為了這件案子,我跑了好多趟塘壩,用了不少車費,還請人吃了飯,你是不是可以把那475元利息作為辦案費用支付給我們』。後經雙方協商,陳同意支付200元『辦案費』。隨後,雙方辦理結案手續,劉向他支付餘款。但陳月倫發現餘款中沒有補入邱豐索取的、當時被邱告知應由被告支付的400元錢,他隨即提出這一問題。劉告訴陳,邱豐不該收這筆錢,並要他自己去找邱還。於是陳月倫在另外一間辦公室找到了邱,邱當面承諾下午把400元錢退回來。於是有關人員讓他下午再去辦手續。
陳月倫說:『此事一拖再拖,讓我很生氣,於是當時我拒絕交納那200元的「辦案費」』。
一時氣憤惹禍上身
陳月倫說:『我是當天下午兩點鍾到的執行庭,那時邱豐已把錢給了劉靜,她扣出了199元「辦案費」,讓我拿錢走人,我當時有些氣憤,便表示拒絕。』這時,坐在旁邊的執行庭庭長夏海波一下發了火,要我交出已簽收的餘款,我不同意,於是夏叫來人,強行將我銬了起來,他們還強行搜出了我身上的財物。』
『我說搜身是違法的,夏纔叫劉靜開出一張有院長李德貴印章的搜查令。後來,他們又開始說我懂不起,枉自活了幾十年。並威脅我如果再嘴硬,就拘留。』
陳月倫說:『當時我嚇壞了,不敢吭聲。就這樣過了一個多小時,纔被放走。而那被扣下的199元錢至今也沒收到任何憑據。』
陳月倫拿出了執行庭4月22日開出的搜查令,這個搜查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記者查閱了這一規定,其內容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有關方面表示要嚴查
4月29日下午,記者向潼南縣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劉世國核實這一情況。劉告訴記者,目前他們已收到了陳月倫寫來的投訴信,情況正在調查,從初步了解看,雙方是為了辦案費的問題發生爭執,銬人的事是有的,搜查令也開過,只是聽說陳當時喝了酒,但銬人和開搜查令確實是不對。劉隨後拿出了院長李德貴簽在陳投訴信上的意見:紀檢組馬上組織力量核實此事,如確有當事人反映的情況,必須嚴肅處理。劉表示,目前紀檢組已經著手調查,如果涉及到法院乾部違法違紀,絕不護短,一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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