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人同居,並挪用單位公款爲同居者王小姐購買了房子,妻子藍女士爲減輕丈夫的罪責,向司法機關墊付了贓款,丈夫從而得以從輕處罰。事後,藍女士覺得這筆贓款應向王小姐追討,於是向徐匯法院提起訴請。日前,她的訴請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王小姐在10日內返還藍女士24萬餘元。
藍女士的丈夫盧某原爲上海某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起與王小姐同居,並與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期間,王小姐購買了零陵路上的一套商品房,向農業銀行貸款54萬元後取得產權證。爲了幫王小姐還貸,盧某在2000年1月利用職務之便,從單位裏開具了一張24萬餘元的支票,用以支付房款。不多久,盧某挪用公款事發,被靜安區檢察院指控犯挪用資金罪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盧某在妻子藍女士的幫助下退繳了全部贓款,從而獲得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1年5月30日,王小姐將房屋以69萬元的價格出售,藍女士此時覺得其丈夫挪用公款是爲王女士購房用的,理應由她退還。於是要求王小姐歸還24萬餘元,遭拒絕後遂訴至法院。
法庭上,王小姐辯稱她並不知道購房款是私自挪用的公款。盧某曾表示購買房屋是給其及其女兒居住的保障,故盧某的行爲應視爲一種贈與關係,不同意藍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盧某爲購買房屋挪用單位資金墊付了房款,構成犯罪,負有退清贓款的義務,而該房權利人王小姐則負有協助退贓義務。盧某在押時,盧某和王小姐的退贓義務因藍女士進行退贓得以免除,所以藍女士有權追索。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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