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犯構成敲詐勒索罪昨日被判刑
曾將自製炸彈寄存在昆明市大觀商業城沃爾瑪超市小件寄存處,然後多次打電話威脅該超市總經理向其指定帳戶匯款2萬元,並導致該超市兩次中斷營業,大批警察出警排險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周小賓和何田飛(本報對此案曾做報道),昨日經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當庭被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和3年,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沃爾瑪超市出現炸彈!
2003年6月25日,位於昆明市大觀商業城內的沃爾瑪超市總經理楊某某、接到一個神祕電話,稱自己做生意急需資金2萬元人民幣,要求在當日下午17時以前匯至其指定的建設銀行帳戶內,否則將引爆其存放在沃爾瑪超市內的炸彈。
楊總經理接到該電話後,一邊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大觀派出所報案,一邊研究對策穩住罪犯,同時緊急疏散顧客。不久,楊總經理又不斷接到電話,稱不僅超市一樓有炸彈,而且2樓、3樓也有。
案情迅速反映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大批警察立即趕赴沃爾瑪超市,緊急疏散顧客和員工,爲此,沃爾瑪超市還分別於6月25日17點20分至19點40分以及上午10點30分至12點30分兩次停業營業。
兩名曲靖農民製造恐怖事件
在此階段、沃爾瑪爲穩住罪犯曾3次向其指定帳戶存入現金480元。同年7月6日,該帳戶內的480元人民幣,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動取款機上分三次被人支取。
2003年7月23日,曲靖市麒麟區珠街鄉中所營村農民周小兵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當場從其住處繳獲銀行卡多張,其中包括要求沃爾瑪存錢帳戶的建設銀行儲蓄卡。周小兵很快交待了自己勒索沃爾瑪的犯罪事實。次日,周小兵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在周小兵的協助下,公安機關很快於7月25日將其同案犯,家住曲靖市麒麟區珠街鄉何家上村的何田飛抓獲。7月26日,何田飛也因涉嫌相同罪名,被五華警方刑事拘留。並於8月27日被同時執行逮捕,經審查,今年25歲的周小兵和26歲的何田飛均具有高中文化。
二人被控犯有敲詐勒索罪
此案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察,並因案情複雜延期半個月後,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於2003年4月6日向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稱:周小兵、何田飛經事先預謀,以放置爆炸物品相威脅的方法勒索錢物,併購買了鞭炮等物,用鞭炮火藥及易拉罐自制了一罐爆炸物後,於2003年6月25日,在昆明市大觀商業城沃爾瑪超市一樓小件寄存處,將自制爆炸物寄存後,乘車離昆。隨後周小兵多次打電話威脅沃爾瑪超市的總經理楊某某,以引爆炸彈物相威脅,向其敲詐人民幣2萬元,並匯至其指定的建設銀行帳戶.同年7月6日,周小兵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動取款機上分三次支取了人民幣480元揮霍.公安機關於2003年7月23日.7月25日分別將周小兵、何田飛抓獲.
公訴機關認爲,周小兵、何田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爲人民幣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周小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繫有立功表現,可以從減或減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二被告人當庭認罪被當庭判刑
在昨日的庭審中,周小兵和何田飛軍對公安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雲南中天律師事務所劉宏偉律師作爲何田飛的辯護人則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周小兵和何田飛雖然敲詐勒索2萬元,但實際僅獲贓款480元,危害後果相對較輕;其餘部分應屬於犯罪未遂;何田飛在本案中僅起輔助作用,應是本案從犯。
此案經五華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周小兵、何田飛以非發佔有爲目的,採用安放爆炸物相要挾的方式,勒索財務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被告實現犯罪行爲,意圖敲詐現金人民幣2萬元。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獲贓物僅人民幣480元,故對二被告敲詐未能得逞部分,依法應當認定爲犯罪未遂,屬於未遂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中,周小兵實施組織及策劃,並在打電話勒索及獲取財物的犯罪行爲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而何田飛在共同犯罪中僅其次要、輔助作用,是本案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小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田飛,具有立功表現,依法也可從輕處罰。但鑑於在本案中,兩被告爲達到敲詐目的,製作了危險爆炸物品,並放置於公共場所,其行爲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而且使廣大人民羣衆喪失了安全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較爲嚴重,因此在對兩名被告人量刑時應予以從嚴懲處。據此,爲維護公司私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刑法第274條、68條第1款以及27條、23條、64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周小兵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何田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贓款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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