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語:“紅娘”是個自古就有的“行當”,只是這“牽線”的方式隨着社會的前進在不斷變化着。現如今,想要尋找“另一半”的人可以將自己的資料提供給婚介公司,成爲“網絡會員”,廣闊的網絡空間將會給會員們提供一個“緣分”的平臺。然而,網絡畢竟是虛擬的,並不是每一份資料的背後就能夠對應一個“真實”的人。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日前接觸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董女士原以爲對方會員是名“優秀男士”,見面後才發現他“流裏流氣”。對此,董女士十分氣憤,並對給自己介紹對象的婚介公司心生不滿,從而以服務“欺詐”狀告該婚介公司。這起糾紛引起了我們對“婚姻介紹”這一特殊服務的關注。
北方網消息:一直孤身一人的董女士已經步入中年,多年來她一直尋覓着自己的另一半。2003年6月20日,一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婚介廣告令董女士心動,於是她試着打通了網絡公司的聯繫電話。接待的工作人員十分熱情地介紹了公司的情況以及服務標準。在進一步瞭解相關情況後,董女士認爲該公司提供的男會員可挑選的餘地很大,便交納了300元的中介服務費,並填寫了“相識服務部網員登記表”,成爲一名網員。
轉天,婚介公司便向董女士提供了兩名優秀男會員,董女士選擇了其中條件相當的張先生並約見面。起初張先生說話還算得體,但當兩人不太拘謹時,董女士開始發現張先生“站沒站相,坐沒坐相”,談吐間很不注重個人儀表,說話時還經常甩出髒字,流裏流氣。最讓董女士反感的是,張先生一再追問道:“你有沒有私車?”董女士認爲婚介公司將這樣的所謂“優秀男士”介紹給自己是不負責任的,傷害了自己的感情,是對會員的一種欺詐行爲。氣憤之下,董女士將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交納的300元婚介服務費,並終止雙方的婚介服務合同。
本想當“月下紅娘”卻成了被告,網絡公司同樣有怨言,他們認爲自己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並履行了服務義務,至於會員的言行舉止不雅是會員的個人素質問題,公司無法左右。況且,網員登記表背面的“須知”中已經明確載明:“中心實行網員制,一次性收費,服務到成功,不受約見次數及時間的限制;入網後的網員一方終止服務,可退會,不退費”,所以,董女士的訴訟請求沒有根據。
一方備感氣憤,一方覺得委屈。那麼,婚介公司介紹的對象不合心意,婚介公司要承擔責任嗎?這成了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張戰華(天津法官中國法學會會員)
我認爲,董女士很難打贏這場民事官司。首先,婚介公司提供了2名男士和董女士見面,應該說是在履行合同;其次,董女士認爲和其見面的男士不是“優秀男士”,但不是“優秀男士”的證據需要董女士提供,而不是由婚介公司提供。而是否“優秀”,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標準,董女士認爲不優秀的,別人卻可能認爲優秀。仔細想想,董女士根本不可能向法庭提供張先生不優秀的書面證據和視聽證據,這官司簡直沒有辦法打。所以我建議董女士儘量和婚介公司協商解決爲好。
楊仲凱(主任天津明揚律師事務所)
董女士要從中介公司要回中介費,在法律上就是要解除合同。董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見面男士不夠“優秀”,可是,“優秀”與否沒有一個通行的評判標準。所以,我覺得,董女士解除合同的要求在法律上顯得理由不足,中介費不能要回。
徐暢(中法網網友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我認爲婚介公司的審查義務是一種有限義務。對被介紹人的學歷、年齡、職業等,婚介公司可以通過相關證書來確認,但對於被介紹人的生活習性、性格脾氣等則只能通過被介紹人自己來了解,所以很難就此說婚介公司沒有適當履行婚介義務。並且欺詐是需要有主觀故意的,在糾紛中,我們不能得出婚介公司具有欺騙的故意,所以欺詐是不成立的。
劉洪傑(主任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
在虛擬世界裏可以大顯身手的網絡公司,在語言上也習慣了“虛擬”和“模糊”,“優秀男士”本來就沒有什麼統一的標準,網絡公司認爲的“優秀男士”到了董女士眼裏可能確實是一個“流裏流氣”的市儈。網絡公司與董女士之間是合同關係,作爲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合同,類似這樣的“虛擬”和“模糊”的語言最好不要用。
潘強(主任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
我認爲,婚介服務合同屬於居間合同。依據誠信原則,居間人對於訂約有影響的事項雖然不負有積極的調查義務,但就其所知事項負有報告於委託人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居間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件中,發生在董女士身上的事導致董女士對婚介公司產生不信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構成違約,婚介應承擔責任。另外,居間合同一般採取報酬後付,合同未成立,不得請求報酬,所以,“須知”中的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基於此,我認爲,婚姻公司應退還董女士預交的300元,但董女士也應當支付婚介公司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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