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
日本軍隊稱自衛隊,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美國扶植下重建和發展起來的。隨着日本經濟實力的迅速增強,日本軍隊建設得到長足發展,在“質重於量”和“海空優先”的建軍方針指導下,自衛隊已發展成爲一支裝備精良、訓練有素、作戰能力較強的武裝力量。
日本1945年戰敗投降後,軍隊被解散,軍事機構被撤消。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基於其自身需要,指令日本重新發展軍事力量。同年,日本組建“警察預備隊”,後改稱保安隊,1952年成立“海上警備隊”,1954年新建航空自衛隊,7月頒佈《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將保安隊、海上警備隊分別改稱爲陸上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將陸、海、空三軍正式定名爲自衛隊,併成立了防衛廳和參謀長聯席會議,健全了統帥指揮機構。
自衛隊的最高統帥是首相,最高軍事決策機構是內閣會議。“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在軍事上的最高審議機構,由首相、外務大臣、財務大臣、內閣官房長官、國家公安委員長、防衛廳長官等內閣主要成員組成,負責審議國防方針、建軍計劃及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等。防衛廳相當於國防部,長官爲內閣成員。參謀長聯席會議由主席和陸、海、空軍參謀長組成,負責擬定和調整三軍作戰、訓練和後勤計劃,蒐集研究軍事情報,在實施兩個軍種以上的聯合作戰、演習時,實施統一指揮。
日本防衛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憲法下,實行專守防衛;堅持日美安保體制;確保文官統治;遵守非核三原則;有節制地增強防衛力量;堅持質量建軍原則,使之能獨立應付有限的小規模戰爭。
自衛隊實行志願兵役制。陸上自衛隊服役期限爲2-3年,海、空自衛隊爲3年。一般根據本人希望,可延長服役1次(2年)。截止2006年3月,日本總兵力編制員額33萬人,其中現役軍人25.2萬人,文職2.4萬人,預備役5.6萬人。其中陸上自衛隊約14.8萬人,編爲5個方面隊,轄13個師和2個混成旅、1個空降旅,裝備坦克1020輛,裝甲車約980輛,各型飛機約511架,各種火炮7630門;海上自衛隊約4.4萬人,由擔負機動作戰的聯合艦隊和負責近海警備的5個地方隊組成,裝備各型艦艇142艘,39.8萬餘噸,飛機206架;航空自衛隊約有4.5萬人,主要作戰部隊爲航空總隊,轄3個航空方面隊和1個航空混成團,裝備各型飛機464餘架,其中作戰飛機361架。此外還擁有各式導彈28種。防衛廳機關和直屬機構編制7000餘人。2005年,駐日美軍總兵力約3.6萬人。
2006年度軍費預算爲47906億日元,約佔當年財政預算的6%。
日本在海灣戰爭後首次實現海外派兵,於1991年4月派遣自衛隊赴海灣參加多國部隊的掃雷活動。1992年6月,日國會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簡稱“PKO法”,從法律上確定自衛隊可出國執行聯合國主持的國際維和行動。曾先後向柬埔寨、莫桑比克、中東等地派遣自衛隊參與維和活動。2001年11月30日,日國會通過《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修正案》,解除了迄今對自衛隊參加聯合國維和主體行動的限制。“9·11”事件後,日本國會於2001年10月29日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並相應修改《自衛隊法》和《海上保安廳法》。日自衛隊艦船於2001年12月初抵達印度洋,對美反恐戰爭實施後勤支援。2002年3月2日,派出690名陸上自衛隊員參加東帝汶維和行動。
2002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推出“有事法制”相關法案,並加快其立法進程,旨在從法律上確立國家的應戰體制。2003年5月15日,日本衆院通過有事法制三法案:《武力攻擊事態法案》、《自衛隊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修正案》,6月6日,三法案在參院獲得通過。這是日本戰後制定的第一個“戰時立法”,確立了日本的戰時國防動員體制。2003年7月,日本國內又通過“伊拉克復興支援特別措施法”,根據上述法案,日本政府於12月9日通過內閣決議,宣佈以支援伊拉克重建爲名,於12月15日起1年期限內向伊拉克派駐海陸空自衛隊。12月26日,先遣隊赴伊,這是日本戰後首次向尚處於戰爭狀態的地區派兵;2004年2月以來,1000多名陸海空自衛隊員先後赴伊,主要活動區域在局勢相對穩定的伊東南部,負責重建醫療、水利、給水、學校等公共設施,運輸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爲駐伊美軍等提供後勤支援等。2004年6月18日,日本政府正式決定日本自衛隊參與聯合國駐伊多國部隊。12月,日本政府決定將駐派伊拉克的海陸空自衛隊的期限延長一年。2006年7月,日本陸上自衛隊從伊拉克撤軍,而航空自衛隊繼續爲駐伊多國部隊提供空運支援。
2004年12月日本出臺新防衛計劃大綱,明確提出將國際貢獻與本土防衛並列爲自衛隊的主體任務。2005年初日本利用印度洋地震海嘯災害,以人道救援爲名進行了戰後最大規模的陸海空三軍海外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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