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下月起實施,遇惡劣天氣危及安全時可停運
自6月1日起,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遇到惡劣天氣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可停止線路運營,並公告社會;地鐵、輕軌的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內禁止設置商業攤點。記者昨天獲悉,政府令《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辦法》同時也規定,對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羣衆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按照《辦法》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應試運行至少3個月,並不得載客。試運行合格後要有至少一年的試運營期,纔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記者注意到,《辦法(送審稿)》中規定的、同樣引起市民關注的“因當事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傷亡的,運營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造成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經濟損失的,運營單位可依法要求當事人進行賠償”一款內容沒有出現,《辦法》只明確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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