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社會公佈《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次通過報紙和網絡就司法解釋公開納諫。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在深入調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實踐經驗並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這一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以進一步規範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工作,促進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意見稿共28條,涵蓋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動產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等諸多方面的規定。其中第五條明確了12種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財產,大都是單位和個人家庭生產、生活必需的基本財產。包括:(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三個月的生活必需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必需費用依照其標準執行;(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發表的發明或者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由於身體缺陷而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用作醫療的物品;(六)祭祀、禮拜用品;(七)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產資料;(八)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九)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十)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十一)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如果國家機關應當清償的債務列有預算項目的,可以執行其財政性資金;(十二)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爲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需的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
意見稿還對禁止執行財產留有變通,即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和生活物品明顯超過基本生活所需,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由申請執行人提供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標準所需要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以予以執行。
據瞭解,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04年6月20日。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佈意見的方式,對該司法解釋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和方案,並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將根據反饋意見對文稿進行認真修改,並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正式公佈施行。
根據以往的經驗,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衆參與熱情一直都十分高。比如:在中國法院網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意見有439條21萬字,《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意見有702條46萬字。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整理歸納,討論修改,不少正式發佈後的司法解釋與意見稿相比已是“面目全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