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日起,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正式實施。
新的司法解釋在賠償範圍、賠償標準以及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上都有了明確的規定。與過去不同的是,新司法解釋不僅將賠償金數額擴大,並且第一次提出了“死亡賠償金”問題。本報特別邀請省高院法官研究室的欒黎全面解讀這一規定。
首次引入故意、過失概念
新司法解釋中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故意、過失的劃分,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共同侵權理論上的一個發展趨勢。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爲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在過失、故意範圍外,針對數個原因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這使得責任進一步明確化。
酒店、公園首先賠償
據《解釋》規定,賓館、酒店、銀行等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的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或者補充賠償責任。該規定把酒店等的安全保障義務提到了首位,相對促進了消費者的安全感,避免了賠償能力相對較強的酒店、公園等在其責任範圍內隨意推卸責任。
學校承擔過錯責任
幾年來,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幾乎全部受害人都會起訴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此次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等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明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監護職責從未成年人到學校接受教育而當然發生轉移。如果學校確有過錯沒有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應義務,導致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首次確定“死亡賠償金”
該司法解釋還首次正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把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區分開來,並把賠償年限擴大爲20年,這都是強化公民個人利益維護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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