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歸縣原郵電局長李某因涉嫌貪污,於1999年7月22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001年10月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從被羈押起至判刑之後25個月內,仍在單位領得工資2.6萬餘元。
據瞭解,李某,男,1939年出生,秭歸人。1997年12月退休,退休前任秭歸縣郵電局局長兼黨總支書記。李某在縣郵電局局長任期內,爲達到與郵電局職工家屬吳某建立和保持不正當關係的目的,利用手中的職權,與吳某互相勾結,採取虛開發票、多報支出等手段,貪得單位公款11.5萬餘元。
不久前,秭歸縣紀委接舉報稱,秭歸縣原郵電局局長李某在服刑期間仍在單位領工資。秭歸縣紀委經查覈實,李某確實已領刑,從2001年5月至2003年6月間仍通過銀行賬戶在領取工資。
秭歸縣郵政局負責人說,相關事情均發生在李某退休後,李某又不在秭歸縣城居住,且案件一審再審,很長一段時間,縣郵政局都不知道李的有關情況。2003年7月29日,秭歸郵政局在宜昌市中院查得李某被終審判決的文書後,已從當年7月份停發了李的工資。
據悉,該縣有關方面已勒令縣郵政局向李某追繳領刑期間所領工資上交國庫。
(注:1998年,秭歸縣郵電局分爲縣郵政局、縣電信局,李某作爲原郵電局局長,其人事檔案關係後來歸縣郵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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