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因業主周某在其小院內自建房屋,天津市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其推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管理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了業主周某的訴訟請求。
周某是天津市北辰區新宜白大道萬科新城的業主。2003年4月11日,他與天津市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物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並於當日入住。該物業管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後周先生在自家小院裏用輕體材料自建房屋。萬科物業要求其拆除違章房,而周先生則認爲,萬科物業已收取了他搭建小院房屋的申請和保證金,並且在他搭建過程中並沒有阻止,所以不同意拆除或賠償對方損失。雙方由此引發訴爭。
一審法院認爲,原、被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以確保業主居住安全”。同時在該合同附件(業主公約)中明確規定“室外、房屋外檐、外牆不得安裝鐵架……不得在房屋外牆、外檐上及單元以外加建任何建築……”。同時經查得知,被告周某所建房屋並沒有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綜上,法院判令周某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其院內所建房屋拆除,並恢復原狀。周某不服,要求二審法院改判萬科物業賠償其損失。
一中院認爲,上訴人周某在其小院內搭建的房屋因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屬於城市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