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討回贈給前女友的手機和轎車,劉某與昔日女友對簿公堂。6月12日,東城法院作出判決,根據證據,劉先生可獲車款12萬餘元。
據劉某介紹,2001年和前女友剛認識時,感情發展很快,不久就談婚論嫁。在那種情況下,當女友提出想買車時,劉某就出錢購買了一輛價值12.55萬元的波羅轎車。戶名登記的是女友的名字。此後,劉某還送給女友一部手機。去年分手後,女友拒絕歸還劉某贈送的貴重物品。
東城法院審理認爲,劉某的婚前贈與行爲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爲目的。而女方在接受這樣的饋贈時也視爲接受了這種附加條件。因此一旦結婚不成,受贈方應當返還財物。但劉某隻有掏錢買車的證據,因此只能討回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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