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省工商局出臺了《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暫行辦法》、《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規定》、《行政許可公示公開暫行辦法》、《行政許可告知暫行辦法》、《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行政許可文書和專用章管理暫行規定》等7項制度,這標誌着我省工商系統7月1日起實施《行政許可法》有了具體的、可操作的配套制度。
省工商局制定的這7項配套制度不僅是在全國工商系統最先出臺的,也是在全國行政管理部門中最早出臺的。它將法律原則變成實實在在的可操作性的條款,體現出更加透明化、公開化的特性,這些“規定”和“辦法”爲解決老百姓辦事難問題和降低辦事成本提供了一個制度保證。
據悉,早在今年2月24日,省工商局就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部署制定實施《行政許可法》配套制度。周金夥局長要求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集思廣益,保證質量,按時完成配套制度制定的工作,提出把制定配套措施的過程,作爲深入學習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作爲廣泛徵求意見、提高配套制度制定質量的過程;作爲提高工商法制幹部建章立制、規範執法水平的工作能力的過程。
在確定配套制度制訂方案後,省工商局就開展草擬框架、分配各地草擬任務等工作,從2004年3月底至5月中旬,全省工商系統上上下下反覆討論、多次修改,7項配套制度終於在6月初制定完畢,並對外公佈。據省工商局法制處副處長張曉介紹,制定這七項制度的特點是:一是修訂與創設結合:對省工商局現行的、類似的制度,加以借鑑、吸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行修訂創設新的制度規定。二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與適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工作實際結合: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作了一些前瞻性的規定,考慮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工作實際情況。因此,一方面要適應行政許可法的需要,轉變執法觀念,改革和完善許可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力求合理、恰當、可行。三是規範性與操作性結合。行政許可法有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細化,行政許可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我們參照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類似規定製定,力爭做到每一項規定都有依據,避免隨意性。同時,儘量細化、明確制度規定的範圍、程序、措施、要求等內容,增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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