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就原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喻華峯貪污、行賄上訴案的有關二審情況,採訪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人。
記者:你能否介紹一下喻華峯貪污、行賄上訴案審理的基本情況?
負責人:可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喻華峯犯貪污、行賄罪一案,東山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東法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喻華峯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喻華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於200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以喻華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記者:請問被私分的58萬元有無合法的分配依據?
負責人:法庭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查明的事實表明,南方都市報發放2000年獎金的依據有兩份文件,即以南方日報報業集團與南方都市報簽訂的《2000年度二級覈算方案》(以下簡稱《二級覈算方案》)和南方都市報廣告部訂立的《200年度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爲依據。這兩份文件分別規定,編委會、採編人員、行政人員(包括辦公室、財務人員)按《二級覈算方案》的標準核發獎金,廣告部人員則以《承包合同》發放獎金(廣告部內部如何發放,依據廣告部自行制定的《廣告業務管理大綱》進行)。此外,《承包合同》還列明廣告銷售成本節餘部分10%中的1/3和廣告部超額完成任務後另加10%獎勵中的1/3(以下簡稱“兩個三分之一”)計入報社主編獎勵基金。
由此證實報社編委會對獎金的合法分配權來源於《二級覈算方案》和《承包合同》中的“兩個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對列入《承包合同》範圍的獎金並無分配權。
而被編委會私分的58萬元是來自用廣告部五名工作人員名字以1999年度廣告部第四季度廣告獎、2000年度廣告部副總經理超額完成任務獎、2000年度廣告部上門廣告獎三項名義計提的共155萬元中的一部分。依據《二級覈算方案》,9名編委無權對廣告部的這部分獎金決定以任何形式發給任何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和《廣告部管理大綱》由廣告部進行發放。
綜上所述,被編委會私分的58萬元是屬於廣告部的三項獎金中的一部分,編委會分配這筆錢沒有合法依據,這58萬元並非是在合法獎金的範圍內分得的財產,而是超越分配權限分佔的原本屬於廣告部有關人員的款項。
另外,上訴人、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還稱分佔這58萬元是經過編委會集體討論的,但是,經過編委會討論作出上述決定本身就是違規違法的。違規、違法的行爲不因假託一層組織集體決定而合法化,這種“集體決定”根本不具備合法性。
記者:有人認爲被私分的58萬元是私人財產,這筆款到底是公款還是私人財產?
負責人:是公款。被私分的58萬元來源於以五名廣告部人員以廣告部獎金的名義計提的155萬元,根據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這五個人中,有二人有資格領取自己名下的獎金,但是,這二人並未被告知取得這些獎金的依據、金額數目等真實情況,實際上他們根本沒有領到這些獎金;其餘三人則沒有資格取得這部分獎金,實際也沒有領到這些獎金。這些款項被開戶套現後提回了報社的財務室。上述獎金在未經合法程序被所有人合法取得之前仍然是公款。從本案事實來看,存入上述五人帳戶的款項,是爲了方便報社套現,而根本不是“一部分人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獎金拿出來進行二次分配”。
記者:報社編委會私分的58萬元是否是爲了平衡廣告部門與採編部門的利益?
負責人:從本案事實來看,《二級覈算方案》、廣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廣告部《管理大綱》是經南方日報報業集團批准、認可的,是南方都市報獎金分配的合法依據,如果編委會爲了平衡利益可以進行條款補充、修訂,然後上報報業集團同意並備案,可以使這種平衡“合法化”。但從現有證據看,南方都市報既沒有開會形成“平衡”決議,亦沒有上報報業集團,這使這種分配方案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事實上9名編委在已經領取了遠遠高於其他職工、幹部的獎金,並且已經參加了報社所有其他獎金分配的情況下,仍然利用職權,巧立名目祕密將58萬元公款進行私分,顯然這種行爲並不是爲了平衡報社內部利益,而是以此爲名目使9名報社高層人員獲得更多利益。
記者:喻華峯行賄李民英的目的、動機有無謀取不正當利益?
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這表明,不正當利益包括兩方面,一是被國家法律、法規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行爲所取得的利益。違背職務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確定利益。不確定利益通過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的行爲獲得,就成爲不正當利益。喻華峯與李民英是上下級關係,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其每次送錢給李民英雖然沒有提出具體的請託事項,但動機和目的明確。事實證明,喻華峯送錢給李民英,是爲了謀求李民英對其將南方都市報每年預收款項計入當年廣告收入,以虛增業績提前領取獎金行爲的認可。而李民英違背職務所作出的默許行爲便使這種不正當利益得以實現。因此,喻華峯送錢的目的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記者:喻華峯行賄李民英是屬於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
負責人:上訴人喻華峯在二審中改變原來的供述,辯解自己送給李民英的錢是代李民英簽收的獎金,辯護人亦辯稱行賄行爲是單位行爲而非喻華峯個人行爲。然而,從本案證據證實的事實方面來看,依據南方日報報業集團關於分管領導不能在分管的單位領取獎金等福利的規定,南方都市報曾明確決定不發獎金給李民英,因此,無從證明喻華峯送錢給李民英的行爲是單位意志。此外,本案證據表明,喻華峯送給李民英的80萬元,有60萬元入了喻華峯的帳戶,20萬元有喻華峯親筆簽收手續,並且無證據證明這20萬元是喻華峯代李民英簽收的。因此,在所有權上,這80萬元款項在法律形式上已經全部歸屬於喻華峯個人。從以上證據證實的案件事實來看,不能認定喻華峯送錢給李民英是單位行爲。
記者:二審對喻華峯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負責人:上訴人喻華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分管廣告部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私分公款佔爲已有,其行爲構成貪污罪;喻華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喻華峯貪污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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