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沒有經過2008年北京奧運會組委會的許可,一家商鋪就經營起帶有“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圖案的特許標誌商品。
昨天下午,記者冒雨來到一家專門經營刺繡產品的商店內。店門口處,一幅帶有“2008奧運標誌”的刺繡品十分搶眼。這幅刺繡品高約60釐米,寬40釐米左右。見到顧客上門,店主熱情地說,該店共進了三幅這樣的刺繡,如今已經賣出了兩幅,售價爲每幅500元。記者詢問店主是否獲得北京奧申委的特許經營時,店主顯得一頭霧水,說道,這些刺繡全部是從蘇州某刺繡廠進貨的,而且也不知道沒經過特許就不允許銷售的規定。
2008北京奧運會組委會工作人員表示,爲了保護奧運標誌的知識產權,2002年4月1日國務院就頒佈實施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保護條例》中規定,沒有經過北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私自生產、加工、銷售帶有“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及相關奧運標誌的產品。隨着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奧運”相關產品顯示出巨大的市場潛力。與此同時,少數不法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不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商品及包裝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搭“奧運車”,從中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工作人員還指出,要辦一屆歷史上最好的奧運會,需要我們對奧運標誌專有權進行最好的保護。除了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外,還要加大對奧運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只有這樣,侵犯奧運標誌專有權的人才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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