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廣大人民羣衆多數人的權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數人應有的人權。
肖揚說,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審判機關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力量,事關公民的生殺予奪。審判權的範圍必須通過憲法和法律嚴格加以規範,審判權的行使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做到慎之又慎。
肖揚說,犯罪是侵犯人權的一種極端形式。國家對犯罪的懲罰,就是爲了保障大多數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從而維護社會的秩序,保護公民的人權。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等,審判機關進行嚴厲懲罰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實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都是爲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保障絕大多數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決不能“放虎歸山”“養癰遺患”。
肖揚同時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還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做到,既要尊重和保障廣大人民羣衆多數人的權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數人應有的人權。
他說,公民犯了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應當享有作爲一個人所應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他們喪失了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就更應該注意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對於他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經過嚴格的正當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況下,不能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嚴,即使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也“可殺而不可辱”。
肖揚表示,有罪判刑,無罪放人,是一項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則。法未明文規定爲犯罪的不得判決有罪,不得進行處罰;對於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判決;對於犯罪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不得再進行追究;對於檢察機關沒有指控或者指控的證據不足的犯罪,應當宣告無罪。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要認真嚴格審查,切實保障無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