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販在法警的押解下接受審判 |
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通訊員張曉敏):6月24日上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天津市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公開宣判大會”,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案9名犯罪分子,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案10名犯罪分子進行宣判。
案例一:
吳振東、王書義、劉漢臣、夏雲華(女)、李學華(女)、白東亮、範春生、左博韜等八人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一案經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吳振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王書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漢臣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O0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夏雲華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O0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白東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學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範春生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左博韜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獲案犯罪工具電子稱一個,依法沒收;吳振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6397.5元,並承擔32795.01元的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後,吳振東等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一)2002年底,王書義從天津到雲南省昆明市以每克人民幣130元的價格購買了100O克海洛因,並以每克支付人民幣10元報酬爲條件,僱傭劉漢臣爲其運送。劉漢臣攜帶1000克海洛因從昆明至北京後,按王書義指定的地點到範春生在北京經營的某公司,與王書義及吳振東、範春生會合。王書義將這1000克海洛因賣給吳振東,吳振東將海洛因藏匿於範春生的黑色豐田轎車後備箱內並親自駕車與王書義、範春生、劉漢臣從北京返回天津。在吳振東租住的房間內,吳振東、範春生夥同白東亮將該1000克海洛因分裝成5克和10克的小包伺機販賣。後吳振東以現金和匯款的方式將毒資230000元人民幣分數次支付給王書義,劉漢臣從王書又處獲取運費10000元人民幣。20O2年12月至2003年1月12日,吳振東夥同或指使白東亮兩次向左博韜販賣海洛因共80克,獲毒資240O0元人民幣。2003年1月12日,吳振東指使白東亮向殷某某販賣海洛因5克,獲毒資1500元人民幣。
2003年1月,王書義再次在昆明市以每克人民幣125元的價格購得1000克海洛因,僱傭劉漢臣運至天津,交給其妻夏雲華。
在王書義家,夏雲華、吳振東、李學華三人將重量爲976克的海洛因進行交易。後吳振東、李學華夥同白東亮、範春生將海洛因分裝成5克和10克的小包裝,由吳振東藏匿,伺機販賣。
綜上,王書義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1976克,獲毒資23O000元人民幣;劉漢臣運輸毒品海洛因1976克,獲運費10000元人民幣;吳振東爲了販賣而購買毒品海洛因1976克,運輸1000克,賣出85克,獲毒資25500元人民幣,被收繳996.27克和甲基苯而胺17.67克;夏雲華、李學華分別幫助王書義、吳振樂販賣毒品海洛因976克;白東亮、範春生幫助吳振東販賣毒品海洛因1976克;左博韜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8.94克。
(二)2001年8月25日21時許,北京市義烏小商品批發市場工作人員孫某某、黃某某、吳某某、張某、張某某在北京市宣武區某戀歌房唱歌期間,因黃某某將所在房間內的劉寶剛照片撕毀,與戀歌房服務員發生爭執,吳振東夥同劉寶剛、白鵬(另案處理)持刀、棍趕至現場,將孫某某等五人毆打致傷,後逃離現場。經鑑定,孫某某的損傷爲重傷,黃某某、吳某某的損傷爲輕傷,張某的損傷爲輕微傷。吳振東與劉寶剛、白鵬的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孫某某醫藥費25025.93元、誤工費4000元:黃某某醫藥費5707.84元、誤工費300O元;吳某某醫藥費7352.34元、誤工費2000元;張某醫藥費1073.9元,誤工費670元;張某某醫藥費27.5元、誤工費335元。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案例二:
綽號叫“耳朵”的王福軍是黑龍江人,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三年,因流氓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刑滿釋放。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福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
該案經市高級人民法院複覈查明,王福軍在服刑期間與本市吸毒人員劉某相識。2O04年1月10日,王福軍給劉某打電話聯繫販賣毒品海洛因。王福軍按事先約定,於1月12日17時許,攜帶毒品海洛因在天津市紅橋區丁字估南大街南口附近,以每克毒品海洛因3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劉榮及另一吸毒人員陳某販賣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172.35克。繳獲的毒品海洛因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犯罪工具廈新牌移動電話一部亦已由公安機關收繳。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裁定:覈准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福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 二中院宣判的犯罪分子被押進法庭 |
案例三:
被告人王榮、孫義、白金華、劉恩起、李東、劉香(女)、劉慧(女)、張麗麗(女)等八人販賣毒品一案經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確認,王榮曾因犯故意傷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劉恩起曾因犯聚衆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東曾因犯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0月至同12月間,王榮在原籍重慶市經與白金華聯繫,在得知白金華可爲其在本市尋找毒品海洛因銷路後,王榮先後四次攜帶毒品海洛因來津。經白金華居間介紹,王榮多次向孫義販賣海洛因共計410克,直接向孫義販賣海洛因210克。同時王榮向白金華販賣海洛因60克。孫義將從王榮處購買的海洛因向劉恩起販賣260克。劉恩起將毒品分裝後指使劉香先後多次將約8克海洛因交予李東、劉慧代賣。李東、劉慧向鄭某某販賣海洛因0.O4克。2003年12月3日李東、劉慧指使張麗麗再次向鄭某某販賣海洛因0.24克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李樂、劉慧住所收繳海洛因2.36克。李東、劉慧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劉香,收繳海洛因3.25克。劉香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劉恩起,從劉恩起住所收繳海洛因283.58克。劉恩起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孫義,從孫義住所收繳海洛因201.05克。孫義配合公安機關抓獲王榮,從王榮住宿的酒店房間內收繳海洛因700克。王榮配合公安機關抓獲白金華。 | 在莊嚴的法庭上,犯罪分子低下罪惡的頭 |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王榮、孫義、白金華、劉恩起、李東、劉香、劉慧、張麗麗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一審判決:王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孫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白金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恩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0元。李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劉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劉慧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張麗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獲案毒品海洛因1190.13克、犯罪工具移動電話五部、天平一臺依法沒收。
案例四:
王宗義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劉華明曾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不到五年,二人又聯手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437.2克而被指控。
該案經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確認,2003年10月初,王宗義、劉華明以販賣、獲利爲目的共同預謀去廣州購買海洛因迴天津販賣,並商定由王宗義籌集毒資,劉華明利用在廣州的關係購買海洛因。王宗義在籌集資金12萬元人民幣後,於ZOO3年10月27日上午夥同劉華明乘飛機前往廣州。在廣州劉華明聯繫一綽號爲“姐夫”的人用11.6萬元人民幣購得毒品海洛因437.2克,又用4000元購得用來混和添加毒品的底粉700餘克。後二人將毒品藏於VCD機中,用特快專遞將毒品運回天津。2003年10月29日二被告人乘飛機迴天津,到津接到裝有毒品海洛因郵件。王宗義在居室內用自備的電動粉碎機將部分毒品絞碎分裝。後吸毒人員任某等人前往王宗義住處購買毒品,進行毒品交易時被民警抓獲。當場收繳毒品海洛因437.2克,底料769克及全部摻製毒品工具及毒資1400元。後劉華明亦被抓獲歸案。 | 法官依法宣判後,犯罪分子被戴上手銬 |
二中院認爲,被告人王宗義、劉華明刑滿釋放後犯罪均不滿五年,均爲累犯,其中王宗義販賣毒品屬再犯,其二人不僅主觀惡性大,而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爲此,依法做出一審判決:王宗義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華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毒資1400元、收繳的贓物、作案工具及毒品海洛因437.2克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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