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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曾任深圳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市民政局原局長黃亦輝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一審判處黃亦輝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黃亦輝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沒收黃亦輝的其他個人全部財產。
黃亦輝,廣東省惠陽縣人,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歷任深圳市龍華鎮鎮委書記、寶安區副區長、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市民政局局長等職。經法院審理查明:黃亦輝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深圳市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爲林某、陳某、鍾某等人謀取或許諾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計人民幣605萬元、港幣946萬多元、美金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黃亦輝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經扣除其受賄及違紀所得後,仍有人民幣866萬多元、港幣897萬多元、美金17萬多元的差額,黃亦輝無法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黃亦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收受賄賂,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亦輝的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差額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對黃亦輝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黃亦輝在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前的紀委調查期間,經過教育,主動交代了其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並做了親筆供述,依法應認定爲自首。此外,黃亦輝交代了將鉅額財產存放於其情婦住所的情況,屬於主動退贓,檢察機關已依法追繳了全部贓款。在庭審過程中,黃亦輝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表明其尚有可以教育挽救的一面。其辯護人關於黃亦輝自首認罪,具有法定從輕情節,並且退清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意見,與公訴機關的意見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依法判決黃亦輝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黃亦輝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14717738.27元,港幣17442211.46元、美元228861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處沒收黃亦輝的其他個人全部財產,上繳國庫。
判決後,黃亦輝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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