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審批事項“瘦身”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正式實施。從天津市教委獲悉,爲配合該法的實施,市教委全面清理了由教委起草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原有的行政許可事項。據瞭解,市教委原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共35項,清理後,經市政府審定,保留的有13項,取消的有5項,減少重複的有4項,下放的有1項,還有9項行政許可事項是根據教育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立的,待國務院有關規定出臺後再定。
市教委保留、取消、減少重複審覈及待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如下:
13項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
(1)社會力量籌設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審批;(2)舉辦高級中學、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3)開辦教育網站、網校的審批;(4)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章程修改的核準;(5)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6)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核準;(7)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變更合作辦學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核準;(8)境外教育機構同境內教育機構舉辦以中國公民爲主要招生對象的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9)中小學教科書的審定;(10)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未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認定;(11)籌設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12)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的核準;(13)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審批。
5項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1)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與招生廣告的審批;(2)跨省市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審批;(3)辦學風險儲備金的使用;(4)出口商品的名稱、包裝和廣告使用繁體字的審批;(5)舉辦以高校畢業生爲主的就業招聘會和跨地區、跨行業的就業招聘會的審批。
4項減少重複審覈的行政許可事項
(1)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審覈(該事項是市政府審批,這裏取消的是市教委審覈);(2)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覈(該事項由價格部門審批);(3)興辦校辦企業的審批(該事項由工商部門審批);(4)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的籌備、成立、變更、註銷的審覈(該事項由民政部門審批)。
1項下放到區、縣教育局的行政許可事項
社會力量舉辦初中、高中階段學歷教育機構、高自考社會助學機構和藝術、衛生、體育等專業性較強的教育機構的審批。
9項待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的審覈;(2)高等學校境外辦學的審批;(3)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覈;(4)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的審覈;(5)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點)的設立的審批;(6)外地普通高等學校在津設立函授站的審批;(7)本、專科和中等職業學校畢(結)業生資格認定;(8)學位授權點的審覈;(9)高等學校設置、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設置、調整覈定的學科門類範圍外的專業,設置、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及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審批。
今起執行新規保留6項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費用
北方網消息:從今天起,天津市國稅和地稅部門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有效,在此以後申請取得、變更、延續、註銷稅務行政許可等事項,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
經國務院確定,稅務行政許可包括: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覈;4、對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6、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市稅務部門強調,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對存在爭議的或重大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提請稅務會集體討論決定。稅務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進行覈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中止許可,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許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消行政許可;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給予其他處罰。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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