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多次與警察“過招”的男孩接受審判 |
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 通訊員馬軍 田青 邵衛):近年來,由於社會環境日趨多樣化、複雜化,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帶來的衝擊越來越明顯。學習壓力、家庭矛盾、逆反心理等都直接影響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攀升。
青少年法庭庭審“辛酸淚”
2002年5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與區教育局在全國率先制定《關於限制中小學生進入網吧的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中小學生一律不許進入網吧,包括節假日期間;在審理少年案件中,在全國第一個與庭審中創加“庭審教育階段”;在天津第一個啓動發起“法庭進校園”、“法庭進社區”教育活動;在天津組建第一個庭級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在天津第一個與區教育局成立區級“中小學法制教育基地”。並在2002年被命名爲全國法院“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這些做法不僅在天津,甚至在全國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爲挽救失足青少年,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收入該院的低齡被告人,安排在少年法庭進行審理。
| 河西區法院將少年模擬法庭帶入社區 |
記者日前瞭解到,2004年上半年河西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收案51件,127人,其中自訴14件17人,結案38件81人,自訴9件11人,審結案件判決的29件,佔結案總數的76.32%。
2004年1-6月判決(已生效)24件51人,其中3-5年有期徒刑佔7.84%;3年以下24人,佔47.06%;拘役3人,佔5.88%;緩刑和處罰金的20人,佔39.22%。從罪犯身份看,民工佔17.65%;學生佔21.57%;無業人員佔54.9%。從年齡看,14-16歲的佔1.96%;16-18歲的佔45.1%;18-25歲的佔47.06%。從案件類型看,居首位的是盜竊案件,結案14件,佔36.84%,故意傷害的居第二位12件,佔31.58%;居第三位的是搶劫案件5件,佔13.16%;聚衆鬥毆3件,佔7.89%;詐騙案2件,佔5.26%。
案例一:
周某某,1988年11月出生於河北省三和市,小學文化。2003年12月,周某某由原籍來津投靠母親,在天津市河西區文靜路一清真大排檔打工。2004年3月4日上午10點多,周某某在廚房內,因倒水問題與同事李某某發生爭執並互相撕打,其間,周某某持隨身攜帶的摺疊刀猛刺李某某的腹部一刀。後周某某與他人將李某某送醫院救治。當日,公安機關將周某某抓獲。經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
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由於周某某犯罪時未滿16週歲,依法減輕處罰。爲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
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這個“孩子”沒有按國家規定接受正規9年義務教育。按照正常情況,他本該是天真純樸的農村娃,在家鄉與夥伴們一同唸書,一同嬉戲。可是,由於他過早地成爲一名進城民工,生活環境的特殊、法律意識的淡漠、文化水平的偏低,都造成了他今天身陷囹圄的狀態,而作爲他的父母,對今天的境況是否應負些責任?
案例二:
在瞭解到的案例判決中,一個10人犯罪團伙引起了記者的注意。在這個團伙中,其中8人在犯罪時都未滿18週歲。
經檢察機關指控,這8人曾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間,與他人分別結夥作案,先後竄至天津市河西區尖山、小海地、隆昌路等處,搶劫4部手機,將部分手機變賣後,贓款揮霍。後公安機關將其抓獲。另經公安機關偵查,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間,其中3人分別夥同另案處理的他人,在天津市河西區越秀路恩德西里、河西區黑牛城道、南開區水上公園東路、南開區復康路等處盜竊、搶奪多起。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成案。
經審理查明,2002年12月25日下午3點多,8人中的小揚、小超竄至天津市河西區尖山附近,小超以他人瞪他爲由,對楊某、李某進行語言威脅及拳打腳踢,當場截得被害人價值1080元、1395元諾基亞手機2部。後將手機變賣,獲贓款人民幣1430元。後8人又分別到網吧、路邊、樓羣等地搶劫手機,隨後將手機變賣,贓款全部揮霍。另經公安機關查明,2003年6月24日晚上,8人中的小寧夥同另案處理的他人,在河西區越秀路恩西里2號樓門前,採取用鑰匙兌鎖的手段,竊得失主呂某某棕紅色富士達BT100T型二輪摩托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000元)。後8人又分別3次參與盜竊摩托車的違法犯罪活動。2003年5月29日晚上9點多,8人中的小寧、小翔與另案處理的一人同騎盜竊所得摩托車,行至南開區水上公園東路,趁騎自行車的某女士不備,將其自行車前筐內的書包搶走,逃離現場。被搶包內有價值630元的諾基亞手機1部,現金10餘元等。小寧在03年6月和10月間,又夥同他人騎摩托車,以騎車女性爲目標,搶車筐內書包,並將搶得的錢物進行揮霍。
法院對8人分別判處1-6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8人中的5人在作案時都是在校學生,另外3人也是剛剛走出校門不久。試想,如果他們以前能夠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是否還會有今天的局面?
案例三:
在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接受審判的被告人年齡最小的是14歲。14歲的孩子究竟會幹出什麼呢?
小毅,男孩,犯罪時14週歲,小學文化。2003年10月8日晚6點多,小毅夥同小磊(在逃),竄至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中學門前,小磊欲索要在此等人的小新所騎用的一輛黑色燃油助力車,未果後,雙方發生口角。隨即,小毅到耳環路某網吧取出存放此地的砍刀3把,返回解放南路中學門前,小毅及小磊各持砍刀一把,揮刀砍向小新。其間,小毅將小新胸部、手部等處砍傷。10月30日,公安機關將小毅抓獲歸案。
法院認爲,小毅目無國法,持刀將被害人砍至重傷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小毅犯罪時未滿16週歲,依法應從輕處罰。在羈押期間,小毅主動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小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小毅的法定代表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新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087.72元。
一個14歲的少年就能做出如此兇殘的事情,這不能不引起大家的警醒。
以上3起案件的共同處在於,被告人在犯罪時年齡小,文化水平偏低,這也是他們辨別是非能力差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記者在青少年法庭,卻看到更爲痛心和引人深思的現狀。河西法院近期審結了多起大學生案件,涉罪範圍包括盜竊、詐騙、搶劫。
| 五名年輕人共同接受審判 |
在校生德育、法制、心理教育刻不容緩
小鎮是從安徽省貧困地區阜南縣考入天津市某高校的,當年他是村內第一個考入大學的孩子,爲了供他上學,家中四處借債,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爲他籌齊學費。他來上學的那天,村裏的男女老少都到村口送他,並鼓勵他好好讀書,好好做人,不枉爲全村的驕傲。村裏的鄉親都把他作爲自己孩子學習的榜樣。剛進入大學時,小鎮確實沒有讓家鄉親人、鄰居失望,很快他就成爲班長、學生會幹部。但就在大學畢業的前一年,城市學生穿名牌,使用高檔手機的現狀引起了他心理的極度不平衡,於是先後兩次盜竊同學手機2部,隨身聽1臺,共價值人民幣5600元,現被依法判刑。
某學院大專女生王某某、徐某某,爲追求過高的物質享受,以勤工儉學爲名,在某娛樂總彙擔任服務員(實爲“坐檯”),因爭客戶與女服務員發生糾紛。2003年8月某日夜間,夥同兩名四川籍女服務員,將與其有糾紛的女服務員劫持到河西區廣東路一僻靜樓羣內暴打至輕傷後果。
2003級大專在校女生陳某,2002年12月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河西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2003年8月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夥同他人設計詐騙與其相識的朋友手機,被法院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
編後語:大學生從高中“千軍萬馬”中擠過“獨木橋”,進入高等學府,被人們稱爲“時代的驕子”、“命運的寵兒”。在一片讚揚聲中,一些學生自然放鬆對自己的要求。他們智商高,但不等於他們同時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法律意識。據陳某講她所在的大學以女生在娛樂場所做服務員而聞名全市。吃喝熱、交友熱、旅遊熱、使用攀比高檔手機熱、穿名牌服裝熱是當前大學校園中具有普遍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一些大學生爲追求享樂鋌而走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從農村考來的大學生,由羨慕到嫉妒城市學生,在不具備經濟條件的情況下,爲改變自己的形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葬送自己的前程。
處在轉折時期的大學教育,由過去每年只招幾十萬的“精英教育”變爲每年招收數百萬的“大衆化教育”,有利於提高全民的整體素質,推進我國現代化的發展進程。生源隊伍的膨脹與師資隊伍並非處在同一起跑線上。大學由過去集體封閉型的管理變爲現在多種形式並存的開放性管理。如校外建學生公寓、學生在外租房、遠程教育只教知識不見學生其人、課程設置法律非必修課,學生不重視,素質教育活動少等,是當前大學教育管理學生出現的新問題。而步入社會化進程的大學生,一旦受到不良誘惑的影響,學校教育、管理措施跟不上,發生違法犯罪問題亦屬正常。關鍵是如何採取應變手段和措施,預防和減少大學生違法犯罪。現今大學應以道德教育爲基礎教育,以法制教育爲保障教育,以心理教育爲輔助教育,制定符合客觀實際的教育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