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推行9年已有5萬餘人離職
如果不願幹,可以辭職另謀他業;如果幹不好,將面臨被辭退的風險。中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自1995年廣泛推行以來,已有3萬餘名公務員辭去公務員職位,近2萬名不合格公務員被辭退。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說,辭職辭退工作的開展,帶動了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與公務員考錄、考覈、申訴控告等制度發揮聯動作用。據瞭解,辭職的公務員中,大多到了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工作。
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任用關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家公務員如果連續兩年被確定爲考覈不合格;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以及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將其辭退出公務員隊伍。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臺,對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做出了規定。1995年《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頒佈後,各地先後轉發這一規定,並制定了實施細則或辦法。目前,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在嚴肅管理隊伍的同時,也制定了對公務員進行保護性的規定。如因公致殘、患嚴重疾病或負傷的人員以及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務員都不得辭退。
機關不是“保險箱”全國近2萬名公務員被辭退
機關不是“保險箱”,公務員不是“鐵飯碗”。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的建立,對那些不幹事、不盡職的人員,以及“懶官”“閒官”等普遍產生壓力。據人事部統計,1996年至2003年,全國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務員被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家公務員如果連續兩年被確定爲考覈不合格;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以及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將其辭退出公務員隊伍。
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說,辭職辭退工作的開展,帶動了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與公務員考錄、考覈、申訴控告等制度發揮聯動作用。將不合格人員辭退出去,爲機關騰出空編,使一些有志於服務公衆的優秀青年通過考錄進入機關,施展才華。
被辭退人員對辭退不服的,可以申訴,促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有效地制約個別領導挾嫌報復、違法亂紀行爲的發生,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此外,《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在嚴肅管理隊伍的同時,也制定了對公務員進行保護性的規定。如因公致殘、患嚴重疾病或負傷的人員以及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務員都不得辭退。
新聞背景:我國的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
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任用關係。辭職辭退制度對破除舊的人才“部門所有”“單位所有”,切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擇業權利,打破行政機關“鐵飯碗”,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暢通機關出口,促進行政機關勤政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989年7月,公安部印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幹警的規定》,率先在全國公安系統實行了辭退制度。
1992年以後,瀋陽、青島、重慶、深圳、蘇州等地以及海關、稅務系統的部分單位也開展了辭退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始於黨政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的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做出允許幹部辭職的規定有肯定個人擇業權的考慮,但更側重機關廉政建設的考慮。198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要與羣衆合辦企業的通知》,之後,中央又制定了一系列諸如此類的規定,既肯定了個人的擇業權,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動,同時,有效地防止“官”商行爲,促進了廉政建設。1991年,上海市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工作進行了規範,使機關辭職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軌道。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臺;1995年《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頒佈,明確了辭職辭退的程序、條件及相關要求。1996年,人事部又制定下發了《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對被辭退的公務員的檔案管理、辭退費發放等做了補充規定,完善了辭退制度,保障了被辭退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目前,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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