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兩警察因毆打被監管人員致死,被終審裁定犯虐待被監管人罪。
不想幹活警察棍棒相加
2001年4月,服刑人員賈明才因犯強姦、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到巴中監獄服刑。賈明才體力太差(身高15l釐米,體重40公斤),經常不願幹活,監管警察楊強於2003年8月22日、24日、25日三次打其耳光,並用鐵鏟把、警用橡膠棒打其背部、臀部。2003年8月27日,賈明才被安排幹轉煤的活兒,時干時停。監管警察張國勇用警用橡膠棒打了賈大腿兩下後,楊強接過橡膠棒又打了一下賈明才大腿。賈明才動手鏟了幾下煤後又不願勞動,張國勇遂從地上拾起一截雙股電線對賈進行毆打,楊強則拾起一根廢塑料管毆打,爾後賈纔將煤鏟完。幹完活不久,賈明才倒在了剷煤處,被扶到休息室,注射了一支鹽酸腎上腺素後送往巴中市人民醫院搶救,當日賈明才因搶救無效死亡。
情節嚴重警察被判有罪
案發後,巴州區檢察院迅速調查取證。經鑑定:賈明才系多處鈍性外力打擊全身軀幹、肢體廣泛大面積皮下軟組織挫傷、肺挫傷、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楊強、張國勇不服,要求重新鑑定。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會診報告認爲:賈明才系因外傷、進食少、勞動強度大及天氣炎熱共同作用造成死亡,其外傷爲主要死因。2003年9月3日,楊強、張國勇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日,巴州區檢察院以楊強犯故意傷害罪、張國勇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死者賈明才之父書面要求對楊、張二人從輕處罰。2004年1月16日,巴州區法院以楊強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以張國勇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免予刑事處罰。
提起抗訴終審維持原判
巴州區法院一審宣判後,巴州區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爲定性不準,量刑畸輕。巴中市中級法院近日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強、張國勇行爲均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但賈明才的死因除被毆打外,與其自身體質差、勞動強度大以及在其出現創傷性休克後不當地注射了腎上腺素等有關。鑑於楊強、張國勇原工作表現較好,案發後有悔罪表現,且死者親屬多次要求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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