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維護招標投標法制的統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牽頭,對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並於6日公佈了清理結果。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這次列入清理範圍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7個國務院部門。其中,已經廢止和修改的235件(廢止233件,修改2件),擬廢止和修改的984件(廢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的507件。
這位負責人說,通過廢止和修改有關文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地區封鎖、行業保護、違法增設審批環節、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立招標投標程序性規定等問題,淨化了招標投標法制環境。這次公佈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清理結果,地方的清理結果由各地公佈。
《招標投標法》頒佈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有關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中部分與《招標投標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標投標管理秩序的混亂。從2002年10月開始,原國家計委、法制辦牽頭,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對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
爲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避免每一部法律實施後就需要進行一次法規清理的情況,發展改革委、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建議,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把立法審查關。各級備案監督機關及其工作機構,要加大備案審查力度,依法及時糾正存在問題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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