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被審計風暴“刮”到的個別部門一改“沉默的大多數”那樣的以往常態,做出了強烈“反彈”,發出質疑、澄清、解釋等種種“對應”聲音。應當說這是一件好事,說明我們政治生活形態正在逐漸走向文明、民主,公衆因此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的不同信息瞭解真相、做出判斷。
在這些“對應”中,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發表的談話是比較全面的,講清了建住宅樓、發補貼等動用的是中國奧委會的“商業性”資金,而非體育總局的國撥資金,也不是“社會捐助”資金。但這樣的解釋並未完全打消我的疑慮,反而又使我產生了新的問題。
對於動用的中國奧委會資金中是否有“社會捐贈”,“談話”特別指出:“這裏需要搞清一個概念,中國奧委會賬上企業贊助收入是商業性質的,屬於市場開發行爲,這是國際慣例”(《人民日報》海外版7月6日)。聯繫後面的話“凡是社會捐贈都歸口到體育總局下屬的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管理”,我們明白了,“企業贊助”和“社會捐贈”按照人爲設定的來源標準,通過兩條渠道流入了“體育總局的領導班子也是中國奧委會的領導班子”這種“一體化”管理機構下的兩個“賬”上,由此具備了在蓋住宅、發補貼時可以“動用”與否的兩種性質。撇開這種怪異的體制問題不談,這樣劃分收入流向並據此決定可否“動用”,有多少合理性?這是我的疑問之一。
“企業贊助”都是“商業性質”的嗎?即便是“商業性質”就不存在贊助人對資金用途的主觀意願了嗎?即便贊助人不能決定資金用途,錢就可以拿來蓋宿舍、發補貼嗎?從最寬泛的角度講,“商業贊助”之所以把對象確定爲“中國奧委會”而不是別人,不言自明就具有了“這筆錢應該用於奧運”這樣的使用指向。認爲它可以大筆動用來蓋住宅、發補貼的道理何在?這是我的疑問之二。
按“談話”的說法,用1.09億元奧委會資金作爲“自籌資金”的“資金補充”而建起來的職工住宅,“絕大部分”入住的是對我國體育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員;補貼也是發給在2008年之前“工作量大大增加”的相關人員。這種表述明顯帶有感情色彩,意在沖淡社會對資金用途的置喙。國家功臣理應得到合理報償,但報償方式也必須符合法度。爲了釐清問題而發表的“談話”扯出“突出貢獻”、“工作量大大增加”,反映了什麼行政理念?這是我的疑問之三。
體育總局對審計結果的態度總體上是積極開明的,如果確實能夠排除在資金使用問題上的違規嫌疑,相信所有國人都會鬆一口氣。我提出以上疑問,也是想讓體育總局的解釋更加令人心服口服。國家審計署已經決定對北京市9家單位的奧運專項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我們期待可以令人更鬆一口氣的結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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