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曾報道過的某通訊公司業務員方某侵入公司計算機計費系統,將普通手機卡轉爲減免話費的員工卡並出售或贈送,從而涉嫌盜竊一案,日前一審宣判,出人意料的是,河西區法院沒有采用指控的罪名(盜竊罪),而是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2年。據稱,這是本市首例適用此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去年5月8日至9月期間,被告人方某盜用所在公司綜合營業系統的工號和密碼,非法侵入該公司的計算機計費信息系統,祕密修改該系統中手機資費標準的數據,使普通的133CDMA型手機卡轉爲公司內部減免話費的員工卡,而後自己使用或者送給、賣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共造成其所在公司通話費用損失人民幣3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方某非法侵入計算機計費信息系統,對系統中存儲、處理的手機資費標準數據進行修改,造成該公司通話費用損失人民幣3萬餘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主觀上對通訊公司話費損失人民幣3萬餘元沒有佔有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將該款佔爲己有,其行爲不應以盜竊罪處罰,而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客觀要件,故應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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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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