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3歲男孩崔某攀爬電力設施變壓器掏鳥窩,卻被變壓器電傷,後經醫院醫治,實施截肢手術,醫藥費花去數萬元。崔某及其家長於是將兩臺變壓器的產權單位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終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官司原告爲什麼沒能贏,法院認爲,是由於被告已按相關規定盡到了警示義務。
經查明,2002年6月1日中午,年僅13歲的崔某在村委會變壓器附近玩耍,看到變壓器上有鳥窩,於是攀爬上去想要掏鳥,被正在運行的變壓器電傷。後被診斷爲“雙上肢及腹部電擊傷”。隨後,崔某由於傷勢過重轉至北京軍區醫院治療,右上肢肘關節下被截去8釐米。
崔某傷情經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鑑定爲4級傷殘,住院費、醫療費等共花去2萬餘元。崔某及其家長將變壓器的產權單位——薊縣供電局和薊縣某村委會告上法庭,訴求兩被告爲其承擔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的變壓器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上面掛有“高壓有電,禁止攀爬”的警示牌,並用紅漆噴有同樣的警示字語。原告因爲缺乏電力知識,攀爬帶電的變壓器玩耍,導致傷殘,責任在於原告和其監護人,被告由於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於是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上訴至本市一中院。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妥當,駁回原告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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