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身體健康的張先生在家中洗澡時突然死亡,罪魁禍首竟是家中那臺一直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熱水器。由於熱水器漏電,張先生不幸觸電身亡。爲了給死去的張先生討個說法,其家人將該電熱水器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銷售商所用櫃檯的出租者一併告上了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電熱水器生產者、銷售者共賠償原告方11.8萬餘元。
收到判決後,熱水器生產者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中院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危險全然不知洗澡被“電死”
張先生家住本市河西區。1999年9月,張先生到本市某電器市場購買了一臺電熱水器,隨後,生產該熱水器的某公司便派售後服務人員到其家中進行了安裝。然而,就在此時埋下了安全隱患。原來,該熱水器的防觸電保護類型爲1類,卻安裝和使用在防觸電保護等級爲0類的供電環境中,而且爲該熱水器提供電源的插座和張先生家的供電電源都沒有接地保護線。處在這樣危險的狀態下,張先生一家卻全然不知。2002年8月11日晚,悲劇發生,張先生在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身亡。得知這一消息後,張先生的父母妻兒悲痛欲絕,爲了討回公道,全家人將該熱水器的生產者某公司、銷售者韓某及韓某所用櫃檯的出租者某電器市場告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未盡警示義務廠家店家賠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公司和韓某作爲生產者和銷售者,對電熱水器這種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負有警示和說明的義務,而二者非但沒有履行,還在該電熱水器的廣告中明確寫明有防漏電系統,這就更容易使消費者因基於對產品的信賴和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認識不足而導致出現問題。此外,某公司售後服務人員在安裝熱水器時也沒有盡到警示、說明的義務。因此,某公司和韓某皆有過錯,二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某電器市場僅僅是櫃檯出租者,並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至於受害人張先生,因其沒有按照說明書提示使用具有可靠接地保護線的電源插座,致使自己觸電死亡,本人也有一定過失,因此可適當減輕某公司和韓某的民事責任。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判令某公司和韓某向原告方賠償人民幣11.8萬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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