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某公司取得了房屋使用所有權,成爲新房主後,將舊房主讓承租人在該房屋外牆安裝的霓虹燈拆除,結果承租人將新舊兩名房主同時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交租金和安裝費用的各50%。近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本市首例房屋外牆租賃合同案經審理認爲,即使在新主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也不能因此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新主人負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被告某公司在判決生效15日內,賠償安裝費及返還租金。
原告某書城訴稱:2000年2月,就租用被告某飯店房屋毗鄰原告側牆體外安裝霓虹燈事宜,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上述牆體用於原告安裝霓虹燈,租期爲終身。合同簽訂後,原告一次性交付使用費40000元,並安裝霓虹燈。後被告某飯店與被告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6日夜間,趁原告下班無人之際,擅自將霓虹燈拆除,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經與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連帶賠償霓虹燈製作安裝費用26500元,並返還已付租金20000元。
被告某飯店辯稱:合同簽訂爲終身,但並非一般意義的長期有效合同,而是針對房屋存在時間短,合同待房屋不存在時即自行解除。拆除原告霓虹燈,並非被告所爲,且在拆除原告霓虹燈前的2003年1月22日,就已將上述房屋使用權轉讓給被告某公司。飯店不存在任何責任,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被告某公司稱:被告已取得了被告某飯店經營使用房屋的所有權證。原告與被告某飯店的租賃合同,自己不知情,且與自己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二被告就包括原告與被告某飯店合同內容部分牆體的房屋進行使用權轉讓,即使在被告某公司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後,也不能因此影響該合同的效力,被告某公司負有繼續履行該合同義務。原告要求返還已付租金、霓虹燈製作安裝費的請求,結合實際安裝使用期限的情況,由被告某公司承擔返還和賠償責任。
何爲“買賣不破租賃”
本市首例外牆租賃合同糾紛案宣判原告一審勝訴判決依據:“買賣不破租賃”
本案原告某書城代理人金旭律師事務所王淑臣律師解釋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民間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買受人一定要引起重視,如果此前房屋曾有租賃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或者通過協商的辦法妥善解除此前的合同,並要切實維護承租人的權益,否則即有可能引發官司並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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