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利用公款吃喝和消費的問題相當普遍,一直解決得不好,成了久治不愈的頑症。有數據表明,近幾年全國每年公款吃喝超過1000個億,公車消費也超過1000個億,加起來幾乎可以修一個三峽水庫了。
以前老百姓諷刺公款吃喝和公車消費時這樣說:一頓飯,一條牛,屁股底下一座樓。如今,某些幹部一頓飯吃掉的恐怕就不只一條牛了。據報道,在革命老區廣東省陸豐市有一家在粵東地區赫赫有名的“人民大廈”,以高檔次、超豪華的“吃喝拿玩”服務,吸引着陸豐、汕尾、汕頭、潮州的一些領導來這裏用餐,最高的一桌竟吃了15萬。
一桌飯,15萬元,可是農民種好幾年糧食的收入!即便是在經濟發達地區,也是好幾個人一年的收入的總和。胡吃海喝到了如此膽大狂爲的地步,拿國家財產不當一回事,這不是犯罪是什麼?中央曾三令五申反對公款吃喝,爲什麼有人的膽子這麼大,並且胡吃海喝之風愈演愈烈?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們對嘴邊的腐敗的治理還軟了一點,還沒有把這種腐敗行爲上升爲犯罪。我們以前治理公款吃喝,對當事人頂多給個處分,最嚴重的也不過是撤職,從沒有看誰因公款吃喝而鋃鐺入獄的,以至於一些領導幹部形成了這樣的共識:只要不往兜裏拿,吃點喝點算個啥?
大肆的公款吃喝從性質上看,是對國家財產的揮霍和浪費,與貪污、侵佔國家財產是一回事。沒有節制的胡吃海喝,一樣可以把國庫吃窮,把財政吃垮,把黨風吃壞,把民心吃背。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把大肆公款吃喝跟貪污、侵佔國家財產一樣,定性爲犯罪,從嚴予以打擊。
把揮霍、浪費國家財產的行爲定性爲犯罪,國外有先例。例如在菲律賓就有揮霍國家財產罪,並且這種罪還不可保釋,可以判處死刑,其前總統埃斯特拉達就以貪污和揮霍國家財產罪被起訴過。在阿爾巴尼亞,也有揮霍國家財產罪,前國家領導人霍查的夫人涅奇米什·霍查曾因“揮霍國家財產罪和欺騙罪”被逮捕入獄,直至1996年才跨出監獄。
國外有先例,國內有需要,我們確實可以考慮在刑法裏增設“揮霍和浪費國家財產罪”,至少應該把貪污罪改爲“貪污或揮霍國家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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