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第一天,就有100多部全國性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踩着新年的節律,叩響中國公民的生活空間。除此之外,今年年內還將有更多的新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陸續實施:2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3月1日實施《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5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7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涵蓋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百餘部新“法”處處彰顯維權之光。這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依法治國、執政爲民理念的凝結,是對中國公民日益覺醒的維權意識的有力迴應。
身份權:小小身份證,承載着公民的神聖權利
僅僅是因爲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孫志剛喪失了年輕的生命。今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從立法上終結了這種侵權行爲:警察不能隨意檢查居民的身份證,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外,其他情形一律不應扣押居民身份證。這就意味着城市外來人員無論攜帶身份證與否,將不會受到無故檢查,沒有攜帶身份證的外來人員也不再被視爲“三無人員”。
同樣是在這部新法裏,居民身份證的發證範圍全面擴大,昭示出我國社會進入“人人有權持證”的階段。未滿16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爲申領。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臺灣居民及在中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也屬於居民身份證的發證範圍。新法取消了對現役軍人、武警,以及服刑、勞教等人員的發證限制,對正在服刑和勞動教養的人,不再要求執行機關收繳其居民身份證。身份證,已不再僅僅是戶籍管理的手段,而是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載體。
人身權: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容冒犯
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問題,在一些地方曾司空見慣。公安部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首次規定了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有利於從根本上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從2004年1月1日起,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公安機關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訊問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該在15日內做出處理,逾期不做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退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爲公民人身安全新加了幾道“保險”: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而致人損害的,由於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受害人可以依本《解釋》要求獲得賠償。《解釋》還支持見義勇爲的公民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勞動保護權:臨時工、農民工、合同工享受工傷保險
由於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農民工、臨時工在工作中很容易受到種種傷害,而一旦喪失勞動能力,他們的生活將無從着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各行各業的臨時工、農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確認爲職工的一部分,同樣享受工傷保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還擴大了工傷認定的範圍。職工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況下,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
不僅如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工傷認定辦法》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當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配套發佈了《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
財產權:對濫用強制拆遷說“不”
一些拆遷單位動輒採取停水、停電等不正當手段,脅迫被拆遷人搬遷;一些地方不經行政裁決,就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則對以上濫用強拆的行爲徹底亮起了紅燈。未經行政裁決,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均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建設部出臺的另一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也指出,今年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要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複覈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建設部還將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提倡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拆遷糾紛,完善房屋拆遷司法救濟制度。
拆遷方在尊重公民的私人財產權的前提下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文明拆遷,被拆遷人再也不必用血肉之軀去抵擋隆隆開進的推土機了。
服務權:服務“上帝”勿打折扣
“顧客就是上帝”,但是業主在花費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積蓄購買商品房後卻得不到滿意的服務,由此引起的投訴上訪越來越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如果物業管理企業要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如果開發商在樓頂等社區內的公共區域加裝廣告,必須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並且業主享有相當比例的收益。
長期困擾農民的則是農業灌溉用水價格問題。國家發改委與水利部以部委令形式聯合發佈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充分考慮到我國農業還是弱質產業,把農業用水定位成特殊商品,明確規定在覈定農業水價時不計稅收和利潤,在市場機制下兼顧到效率與公平。
健康權:食品安全無小事
“不乾不淨,吃了沒病”這個觀念在許多人心中根深蒂固,有的商場就專門鑽這個空子,給消費者的健康留下隱患。衛生部《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要求,散裝食品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在超市、商場中銷售的散裝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超過保質期限的散裝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銷售,應由經營者或製售者負責銷燬並保存相關記錄。
國家發改委批准了《畜禽屠宰加工廠實驗室檢驗基本要求》、《生豬屠宰加工職業技能崗位標準、職業技能崗位鑑定規範》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技能要求》3項商業行業標準。國家質檢總局則頒佈了《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要求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製品以及來自疫區的行李物品等攜帶物必須向國檢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
另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連續發佈《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等,從嚴規範我國醫藥行業。
知情權: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
信息透明,維護公民的知情權,是百部新“法”中最能折射時代特色的亮點之一。《衛生部關於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佈方案》提出,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向社會發布中國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者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舉行聽證。《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規定,散裝食品必須標示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8項必備內容。《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隨着社會高度信息化和公民對公共事務參與意願的增強,維護公民知情權在保障公民權利體系中日益重要。
國以民爲重,法以人爲本
新年百餘部新“法”的推出,清晰地凸顯出依法治國、立法爲民的理念。黨的十六大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中已經提到,要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的尊重和保障。以胡錦濤爲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以來,反覆強調“立黨爲公、執政爲民”、“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
2003年6月27日,我國政府正式向聯合國提交了履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首份履約報告,表達了我國加大公民權利保障範圍和力度,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堅定信念,向全體公民和國際社會傳達了中國公民權利保障不斷進步的最新事實。
2003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不僅響亮地提出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還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公民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徵用,給予補償;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等。
今年3月5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將對《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民衆期盼着這些重要權利正式寫入國家根本大法,在中國公民權利保護宣言書中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把公民維權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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