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規定:
1.七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2.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活動場所的活動經費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3.舉辦各類老年學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有條件的可以支付老年人的學費。
4.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條件,可以在參觀、遊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
5.七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遊覽公園免收門票費(不包括園內門票),觀看日場電影享受半費優待。
6.對一百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由區、縣人民政府按月發放營養補助費。
7.有關部門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8.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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