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最近在中國周邊海域進行石油開發,引起了媒體的廣泛報道。這也使得海洋劃界問題再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
浩瀚而富饒的海洋,各國究竟該擁有多少?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世界海洋中1.09億平方公里的近海以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形式被沿海國劃爲轄下的“藍色國土”。從上個世紀開始的“藍色圈地”運動,硝煙直到今天都未能散去,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權利主張重疊海區的劃分上。全世界144個沿海國家中,海岸相鄰或相向的國家間有380多處海洋邊界需要劃定,目前只解決了約1/3。解決海上邊界問題,既是沿海國家面臨的一項歷史性任務,也是全球國際關係中的一個重要領域。
海洋劃界的原則
海洋劃界是沿海國擴大其海洋管轄區域的結果,包括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或漁區)的劃界。海洋劃界不僅僅是按照自然所呈現出的界線劃定有關國家的管轄區域,而是確定一條政治法律邊界,是一個政治法律過程。
海洋劃界應該遵循哪些原則?這些原則都有哪些內涵?直到今天,國際社會對此還存在着不盡一致的主張。不過,有三條原則已經成爲普遍共識,即公平原則、自然延伸原則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
1.公平原則是劃界的基礎
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的《關於大陸架底土和海牀的自然資源政策的第3667號總統公告》指出:“在大陸架延伸至他國海岸或與鄰國共處於同一大陸架的情況下,邊界應由美國與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確定。”自此,公平原則被引入大陸架劃界制度。一些國家開始主張按照公平原則劃分同鄰國的大陸架邊界。
公平原則要求在劃界中不僅必須採用公平的劃界方法,而且必須達成公平的劃界結果。如何才能實現這一目的呢?
第一,參與劃界各方必須有協議。這是一般國際法對海洋劃界規定的位於其他原則之上的“首要規則”。國家在劃界談判時可以考慮法律、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只要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它們可以採取任何它們認爲公平的邊界。
第二,結果必須要公平。無論採用何種劃界標準和實際方法,必須保證獲得公平的劃界結果。爲此,可以採用任何的劃界方法。同時,所謂的結果公平,取決於有關各方各自的滿意程度,而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第三,劃界方法要能夠產生公平的結果。因爲沒有一種方法能夠在不同個案中都保證公平結果,所以在劃界過程中,並沒有強制要求使用某種方法。適用於特定案件的劃界方法,應取決於對該案情況全面考察後的判斷,任何方法只有當它在特定案例中能夠實現公平結果時才適用。
2.自然延伸原則是重要依據
1969年,北海大陸架劃界案在國際司法實踐上確立了自然延伸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採納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條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牀和底土。大陸邊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牀和底土構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沿海國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陸架。如果超過200海里,則不得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地方,最大爲從領海基線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
自然延伸原則作爲大陸架制度的一項根本原則被廣爲接受,深刻地影響了國家海洋劃界實踐的發展,成爲國家大陸架海洋權利主張的重要依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構成沿海國大陸架權利主張的主要法律基礎。沿海國對其大陸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權利。這種權利既無需完成特別的法律程序,亦無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爲,而是一種固有的權利。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權利的主要基礎。
3.等距離規則容易產生爭議
“等距離”的概念爲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6條所確立,即在沒有協議和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國家之間根據等距離的方法———與測算各國領海寬度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方法來劃分大陸架邊界。
關於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存在着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爲,根據《大陸架公約》第6條和各國的實踐,“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已成爲大陸架劃界的習慣國際法和一般國際法規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爲,《大陸架公約》並沒有賦予“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以一般國際法原則的地位,它並不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另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沒有把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作爲一項劃界原則。因爲每一個海洋劃界案都是獨特的,如果將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作爲一項普遍性或一般性規則來適用,在某些地理環境下將會導致不公平。就大陸架劃界而言,在海岸線凹進或凸出的情況下,如果採用等距離方法,所產生的結果未必合理,或者會產生不公平。
海洋劃界的成功案例
在海洋劃界的歷史上,有一些著名的成功案例。這些案例的成功之處在於,不僅解決了當事國之間的管轄海域糾紛,也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1.北海大陸架案
北海位於大西洋東北部,面積約57萬平方公里,蘊藏着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周邊國家主要有丹麥、荷蘭和德國。丹麥和荷蘭主張採用等距離方法劃界。由於德國的海岸向內凹進,採用等距離的方法劃界將使德國被封閉在丹麥、荷蘭的海域之內,無緣於北海中部的油氣富集區。因此,德國主張根據三國大陸架的具體情況,使每個沿海國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額。1969年,國際法院作出了判決:丹麥、荷蘭和德國大陸架的邊界,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通過協議劃定,使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陸架區域歸其所有。這樣,德國的大陸架得以伸展到北海中部。
2.緬因灣劃界案
緬因灣位於大西洋西部,是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一個半封閉海灣,魚類資源豐富。兩國漁民的競相捕撈,造成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在劃界談判過程中,雙方的主張相去甚遠。在談判未果的情況下,美加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請法院爲他們劃出一條既劃分大陸架又劃分漁區的分界線。國際法院認爲,這樣的單一界線應該從地理上尋求劃界標準。於是按照兩國海岸的海洋投影重疊部分進行劃分,然後以輔助標準對不公平之處進行調整。最終的界線基本上位於兩國各自主張線的中部。
在1978年的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法庭認爲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目的是按公平原則劃出大陸架邊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法院強調公平原則和大陸架面積與海岸線長度應成合理比例。
總之,海洋劃界司法實踐的歷史表明,公平原則放之四海而皆準。但願各國都能本着公平的心態,妥善解決海洋領土的爭端問題,更好地開發和利用這一片人類共有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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