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出現,使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狀態,人們的生活也爲之改觀。網絡從誕生的日子起,也成爲一些不法分子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渠道,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給社會和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之廣之深,已是有目共睹。因此,採取嚴厲的手段予以打擊禁止,從根源上消除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乃是刻不容緩,當務之急。
法律對色情淫穢信息的界定
清剿網上色情淫穢信息,無論是在國際社會還是在國內,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網絡淫穢信息,是利用網絡傳播的具有淫穢內容的信息,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對淫穢物品進行界定,即指“具體描繪性行爲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同時,刑法也規定,“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爲淫穢物品。”淫穢物品主要包括淫穢出版物、淫穢實物和淫藥、淫具。從目前看,淫穢出版物是淫穢物品中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對於何爲“淫穢出版物”,新聞出版署1988年12月27日發佈的《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中對淫穢物品的界定更爲詳細一些。該規定第2條規定:“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爲,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爲、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爲;(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爲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爲,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爲;(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爲的淫褻性描寫。”該規定第3條還對“色情出版物”進行了界定,即:“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該規定第5條規定,“淫穢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負責鑑定或者認定。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鑑定委員會,承擔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國際公約對打擊傳播、販運色情淫穢信息的規定
由於淫穢物品具有誘發違法犯罪,污損社會風化道德的嚴重危害,世界各國政府對此都十分重視,並採取各種手段予以禁止;對於嚴重的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爲,許多國家的刑法都將之規定爲犯罪。由於淫穢物品早已成爲世界性的社會公害,因而早在1910年就出臺了《禁止傳播淫穢材料協定》的國際公約,此後1923年國際社會還出臺了《禁止傳播和販運淫穢出版物公約》和1947年《修改禁止傳播和販運淫穢出版物公約的議定書》。我國政府對於淫穢物品的製作和傳播行爲,歷來採取嚴厲的手段予以禁止。
中國對打擊色情淫穢信息的法律規定
1955年7月國務院就發佈了《關於處理反動的、淫穢的、荒誕的書刊圖畫的指示》,195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還發布了《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80年代以來,隨着國家推行開放政策,在向世界先進國家學習並開闢世界市場的過程中,一些不良信息也紛至沓來,淫穢物品犯罪案件也大幅度增加,爲此,中國製定出臺了一系列相尖法律法規。1981年4月4日,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委發佈《關於查禁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的通知》,要求嚴厲禁止淫書淫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在國內的傳播。1985年4月17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指出“對各種淫穢物品,不論是否以營利爲目的,都必須嚴格禁止進口、製作(包括複製)、販賣和傳播”。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先後發佈了相關司法解釋,對淫穢出版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進行了規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爲進行比較詳細的規定。該決定的內容被現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所吸納,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6章第9節,共有5個罪,即: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物品罪和組織淫穢表演罪。爲更好的理解和適用刑法的規定,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爲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物品罪的定罪及量刑標準予以詳細的規定,凡達到這一標準的,都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標準,則應根據情況給以治安管理處罰。
針對互聯網的特殊性多項法律措施相繼出臺
由於利用網絡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專門的條款。1996年2月1日國務院發佈,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也規定,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此前,1995年4月5日公安部即頒佈了《關於嚴厲打擊利用計算機技術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1996年7月1日公安部還發布了,《關於加強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利用網絡傳播淫穢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3條、第6條規定,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此,即應根據刑法分則第6章第9節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未達到犯罪水平的,應根據情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利用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爲,中央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也制定了一些部門規章,對違法進行傳播或者提供傳播平臺的行爲進行懲處。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禁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宣揚有淫穢內容的節目;根據第22條的規定,違反該辦法實施傳播宣揚有淫穢內容的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也規定,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淫穢內容的文化產品。所謂“互聯網文化單位”,根據該規定第4條的規定,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遏制網上淫穢信息的傳播是利國利民的大事
根據有關部門統計數字顯示,目前中國“網民”已經達到8700千萬,其中青少年佔相當大的比例,對於這些涉世未深,模仿力極強,而自我控制力卻相對較弱的低齡人羣,網絡不良信息對他們的影響和侵蝕作用非常明顯,目前各地出現了一些因網絡約會而發生強姦或強制猥褻案件,其原因在相當程度上與網絡淫穢信息的傳播有關。因此,採取有效手段遏制網上淫穢信息的傳播,於國於民,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對於這一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各行各業的努力。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司法機關來講,應當首先從根源上消除這些隱患,就是依照法律、法規關停傳播淫穢及其他不良信息的網站,關停那些違法從事網絡經營的單位,以達到遏制網絡淫穢信息蔓延的目的。(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時延安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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