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順產降生的嬰兒小雨晴,因被告某醫院告知其母親胎兒宮內窘迫,母嬰被迫進行剖腹產手術。母親白白“挨”了一刀也罷了,但因醫生手術不當,小雨晴又慘遭右腿骨折的傷痛,並致十級傷殘。憤怒的家長事後將該民營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日前,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某醫院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支付包括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5萬元。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小雨晴的母親張女士作爲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她在起訴時表示,2003年5月15日上午,她因臨產入住本市某民營醫院。下午2點45分,醫院告訴家屬胎兒宮內窘迫,需進行剖腹產手術。然而,由於手術不當,致使剛剛出生的小雨晴右腿股骨幹上三分之一處骨折。後經西青區醫學會鑑定爲四級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完全責任。
小雨晴的父母不服,認爲鑑定結論不準確,事故級別太低,又向天津市醫學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經鑑定,結論爲三級戊等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已構成十級傷殘,醫院應負完全責任。此外,張女士認定,鑑定認爲她在臨產時沒有剖腹產手術指症,也即完全可以順產,但醫院爲了收取較高的手術費用而實施了剖腹產,並致小雨晴在手術時意外受傷。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其傷殘補償費、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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