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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在調查中,記者還發現個別交通違法者在交通違法現場打電話走關係以勢壓人,有的還自稱家庭困難或以有事着急趕路、家裏有病人等言詞不配合交警執法,還有個別老年違法者甚至以年齡大爲由不繳納罰款,這反映着交通違法者的不良心態,影響着交警執行公務。
對此,南開大學社會學系心理學教授嶽國安說,即使個別交通違法者向交警提出了一些困難,但交通違法行爲已經發生,這些理由不能作爲違法的解釋。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行爲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時,交警應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而違法行爲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可向交警陳述和提出申辯,對違法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警可以採納。
但是,交通違法者上述幾種心態都不是向交警陳述和申辯事實,而是以種種藉口或理由向交警執法討價還價,或拒絕交警依法作出的處罰。這些行爲的產生一是人的素質,即交通參與者缺乏文明參與交通的道德素質;二是從心理學角度講,上述不良心態行爲個性特點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情緒不夠穩定的人,過度自信的人,獨立性較強的人,自我中心傾向強的人。而最有效的辦法是行爲矯正,行爲矯正最基本的要素是執法的嚴格性。如果對交通違法者的處罰不嚴格,就沒有懲戒作用,對周圍人起到的是消極榜樣作用。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杜絕這些不良心態或違法行爲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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